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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委、湖南省招商局、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商检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企字[1996]74号颁布时间:1996-09-24

     1996年9月24日 湘国资企字[1996]74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计委、招商局、工商局、商检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 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 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是指我国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以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与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中属于国有的各项资产。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按照国 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 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凡拟用国有资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我省占有国有资产的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草签合资、合作协议或意 向书、备忘录之前,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申请,经审 查同意后,方可开办。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现汇除外)作价投入的, 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投入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是有 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前进行。   第六条 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中方投资者应严格执 行下列程序:   1、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2、经批准立项后,委托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 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资产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洽谈合资、合作事宜时,不得随意将出资的国有资产 帐面价值及其他相关原始数据资料透露给外方,原则上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 为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出资的底价。确需低于底价出资的,必须报经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中方投资者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事先没有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申报的,计划部门将不予立项;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审查意 见和按规定应评估而未评估以及擅自低于底价出资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在领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营业执照前,必须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要求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中方投资者应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合同中 未规定投入的国有资产,不得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偿占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需占用与生产经营有关而合同中未规定投入的设施和辅助设施,应向中方交纳使用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经商检部门进行检验和 价值鉴定,出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防止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低价高 报等损害中方利益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者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给外方时,必 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评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转让收入 解缴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占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依法宣告解散时,董事会依法提出 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以及清算报告,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 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进行资产清算。清 算后,中方投资者应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中方投资者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 员作为中方股权的代表,参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并建立对中方股权代表的 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计委、招商、工商、财政、商检等部门应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中方 投资者,凡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我省占有国有资产的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港、澳、台商举办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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