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通知(一)
湘财[1996]会字第77号颁布时间:1996-03-11
1996年3月11日 湘财[1996]会字第7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朱镕基副总理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的指示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
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我们对1990年制定的《湖南省国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新的《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
法(试行)》,是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检
查、考核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依据。现将《湖南省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化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实施会计法规,有助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
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经济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人员
工作规则》和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制度,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在原《湖南省国营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的基础上制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二、基本规定
(一)会计机构相会计人员。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
会计人员,为单位搞好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会计机构名称为财务会计(或财务或会计)处、科、股、室。暂无条件单独设置
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既当会计
又兼出纳。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委托经批准的机构代理记帐。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基层单位专职核算
员。会计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可以由各系统自行确定。
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证》,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算会计岗位人
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无《会计证》者,视为不合格会计人员(见习生
除外)不得上岗,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电算会计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不设总会计师的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行政领导人代行总会计师职责。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本
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帐表。
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进行会计
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
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
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
的素质,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2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会计人员,国有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
同意,以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
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其
他投资者权益,严格会计核算和监督;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要积极参与管理,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当家理财。
(二)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
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会计人员岗
位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
分设)、财产物资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
利润核算、总帐报表、稽核、责任成本、内部银行、电算会计、会计档案管理、车间
成本核算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
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各项实物验收保管,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
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的保管等工作。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
行轮换(轮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单位的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其他记帐方法的除外)。
4.会计核算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价和单位成本可计
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注
明外国货币的名称、金额和折合率。会计核算的数量,均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5.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
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
及时。
6.企业及有成本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
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
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其他单位应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7.单位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遵循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
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8.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要改
变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9.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字迹必须清晰、
工整、不得潦草。
(1)填制在会计凭证上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一般应以不超过二分
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不要写满格。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合计之间的空行应从右向
左下划斜线(即“/”,或“∫”)注销,以示期间不能加写数字。合计金额数字前
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
(2)登记在帐簿中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写满格,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
一。
(3)填写在会计报表上的阿拉伯数字,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
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
用符号“-”代替。
(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
捌、玖、拾、亿、万、仟、佰、元、角、分、零)或行书字写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
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最后一个字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
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必写整(或正)。有的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内大写金额
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字样,并接着写数字,中间不得
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
“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元
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
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004。56、
1320.56、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分别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元伍角陆
分、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零五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伍角陆分,人民币
壹仟元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10.单位的财产应定期盘存。库存现金按日盘点,银行存款按月核对,财产、
物资每年至少要清查1-2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1.单位加盖在帐簿上的会计人员名章为长方形扁章、用红色印油、各种戳记,
如“承前页”、“过次页”等相会计科目章均用兰色印油(如书写,则用兰黑墨水)。
结帐、改错划线均用红色墨水。
12.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正式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必须按规
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否则,单位甩帐不予承认。提交的有关会计帐表资料视同
非法资料,有关部门可拒绝接受。
三、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省财政厅(个别行业的制度由省财政厅与
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进行会计核算。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查阅帐目,各单位不得随意改
变或打乱《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单位有增加的科目,其编号可利用有
关科目之间预留的空号。
(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单位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但根据业务
需要,单位可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三)明细科目的设置,除《会计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
规定。但不能将总帐科目改为明细科目。
(四)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可以同时填写会计科目全称和会计科目编号,也
可以只填写会计科目全称,不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应只填写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写
会计科目全称。
四、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一)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两种。它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
因此,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
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和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和金额。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
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其余的外来原始凭证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
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自制对内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同该项经济
业务有关的生产计划、经济合同和预算项目等内容,并连续编号,号码印(或填写)
在凭证的右上角;对外使用的原始凭证应按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规定套印票据监制
章。
2.原始凭证的签发和填制方法: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
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或小写
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而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
起保存,不得撕毁。
(3)职工公出借款条,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公出报销后,凭其报销金额冲抵
原借款。报销金额小于原借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
(4)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遇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
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作为外来原始凭证,凭以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
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5)外来或自制的原始凭证,属于由出纳收入或支付了款项的,应由收款人或
领款人签名,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收讫”,“转帐收讫”和“现金付讫”、
“转帐付讫”戳记;属于购入实物的,应同时附有由验收入库人开出的“验收单”,
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经领人签注用途和姓名;需要注销或作废的,由会计
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
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
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三种。也包括记帐凭证汇总
表和科目汇总表。企业也可以不将记帐凭证分为收、付、转三种凭证使用。记帐凭证
的规格为10.5厘米×21厘米,10.5厘米×24.5厘米两种。
1.单位应统一使用复式记帐凭证,其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字号;
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记入帐页或√;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
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处。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
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处。记帐凭证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监制专用章。
单位如需用自制原始凭证代替记帐凭证的,它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内容,凭
证的左或右上角应印有供填写借贷科目名称和凭证字号的空格。
2.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一般是根据一张原始凭
证填制一张记帐凭证,也可以根据同一经济业务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
3。记帐凭证(更正、结帐和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的除外)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
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帐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帐凭证的金额和所涉
及的其他记帐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帐凭证上将原
始凭证附入的记帐凭证字号写上(即:原始凭证附在×字第××号凭证内),以便于
查找。
4.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
一式两份,给对方结算一份,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帐凭证,用以证明相
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帐凭证的金额数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帐。
使用划帐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5.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
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
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帐凭证内;面积较小
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通过整理,整齐地粘贴在“附件粘贴单”上;面积超过
记帐凭证的,应折叠(略小于记帐凭证)附入有关记帐凭证。
6.记帐凭证中附件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
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件,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有一张
算一张。如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
总表的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之内;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中的零散车票,如贴在“附
件粘贴单”上,则可作为一张附件计算。
7.记帐凭证应按现金、银行、转帐三类凭证按月从第一天第一张凭证开始,分
别编写字号,如转帐凭证第一张编号为“转字第1号”等,不得按“销售”、“利润”
等业务发生情况或制单人姓名编写字号。收支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将上述三类凭证
按填制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不必填“字”。凡一笔经济事项须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
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2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别写为2(1/3)、
2(2/3)、2(3/3)。
为便于当月的凭证编号不重不漏,收支业务多的企业应使用“凭证销号单”,每
编一个号即划去一个号。月终应将“销号单”与有关记帐凭证一并装订。每月使用的
销号单在两张以上的,也应编写顺序号。
8.为保证会计科目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帐凭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一张记帐
凭证内只能一个科目同一个或几个科目相对应,不得几个科目同时对应;更不应把涉
及到不同性质、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汇集在一起,几个科目与几个科目同时对应。
9.记帐凭证上的“制证”、“稽核”、“记帐”、“会计主管”等处,应由各
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其中制证与稽核人员不应由一人担任。仅有
会计、出纳各一人的单位,应相互交换履行职责后签名或加盖名章。
10.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
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
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
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
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
更正的记帐凭证调整帐务,不使用红字更正法。
11.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错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
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
告单位领导处理。
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
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
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
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单位领导或会计主管批准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
13.各种记帐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
序保管,并按月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记帐凭证的传递程序一般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交稽
核人员审核,再由会计主管审批,审批后,转帐凭证交由记帐人员记帐;收付款凭证,
应先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事宜,然后交记帐人员记帐,记帐后送交有关人员装订保
管。
五、会计账簿
(一)会计帐簿格式
1.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日记帐、明细分类帐三种。还包括备查簿、卡片等
辅助帐。
总分类帐为订本式、活页式两种。订本式为直型,活页式为横型;现金日记帐和
银行存款日记帐为订本式、直型或横型;明细分类帐和备查簿均为活页式、横型、规
模均为19×26.5厘米或21×33.4厘米;卡片应不小于15×21厘米,
应不大于19×26.5厘米。
2.帐簿由封面、封底、启用表、目录和帐页组成。订本式帐簿由印刷厂按封面、
启用表、目录、帐页(50页或100页)、封底顺序在左边装订成册;活页式帐簿
由使用单位按上述顺序在左边用螺订装订成册,其帐页一般为100页,也可由使用
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3.会计帐簿封面要有填写帐簿名称、使用单位和使用年度的标志。启用表应具
有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帐簿编号、帐簿页数、启用日期、经管人员、会计
负责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交接日期和粘贴印花税票等内容的栏目。目录应
具有帐户名称和帐户页次两个内容。帐页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帐簿名称、总页和分
页编号、科目或明细户名称、年、月、日、记帐凭证的字和号、摘要、以及借方、贷
方金额余额栏和“借或贷”、对帐符号“√”等内容;记载实物的明细帐还应有反映
数量增、减、结余情况的内容;多栏式明细帐应是发生额的多栏,即借或贷方发生额
设两栏以上;专用胀簿除应具备上述相应内容外,还应设置能记载专项业务内容栏目。
备查簿和卡片的内容可由单位视具体业务需要而定。各种帐页需套印财政部门监制专
用章。
(二)设置会计帐簿
1.独立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按业务
需要设置材料、产品(商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实物明细帐和债权
债务、费用、工资、在建工程、销售、利润、经费收支等明细帐和有关备查簿、卡片。
大中型企业的内部机构,实行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可比照独立核算单位设置会计
帐簿。
2.已经批准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单位,用机器打印的帐页,必须具备上
述内容,并应编定页码,定期装订成册。其中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月装
订并封口,由会计主管人员检验后盖章。
(三)登记会计帐簿
1.会计帐簿启用时,应在封面上写明帐簿名称和使用单位的全称、所属年度;
填写启用表,并加盖财务公章;按帐户设置情况填写目录。
启用的会计帐簿,应从第一页开始顺序编定总页码;如一个帐户用到两张以上帐
页的,还要依次编写分页页码。
2.帐务处理程序。单位可根据业务多少的情况,选用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和
汇总记帐凭证三种程序中的一种。
3.单位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其记帐规则如下: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
资料逐项记入帐内。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整齐清洁。
(2)登记完毕,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名章,并将记入帐页的页码数填入记
帐凭证内有关行次的“记入帐页或√”栏内,或在该栏内写上“√”符号。
(3)登记帐簿要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
用红色墨水记帐:
①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的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帐页的“余额”栏前。未印有“借或贷”栏的,在“余额”栏内登记
负数余额。
④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4.各种帐簿应按页按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发生跳行时,跳一行
的,在空行的金额栏内(从借第一个字栏内至余额的“分”位,下同)划一单线注销;
跳两行以上和隔一行的.应在空行处从右(第一空行的余额栏内“分”位)至左斜下
(至最后一空行的借方金额栏第一个字)划一单线注销。并分别在摘要栏内注明“此
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还应加盖经力、人名章;
凡漏记的帐目可以补记,补记时仍填写原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等,并应在摘要
栏内注明“补登记”字样。
5.有借、贷、余金额栏的帐户,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结出余额,并按余额的实际
情况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如果该帐户已结平,无余额,则应
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字栏内写“。”或“。”符号。
6.每一帐页(按编写页码方法计算)登记完毕,应将本月月初起至本页最后一
笔记录止的借、贷方发生额之和及本页最后一笔余额情况(包括金额和“借”、“贷”
方情况,下同),写在本帐页的最后一行(最后一根横线上端的行次)的相关栏内,
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以示结至下一帐页连续记录;下一帐户的第一行
应将上页结转的数字和情况记入相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以便
于继续记录和连续核算。
7.帐簿登记不清晰、不整洁的,不应重抄:登记错误的,不准涂改、挖补、刮
擦或用药水清除字迹,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错误部分)或数字(全部)划一
单线注销,并加盖记帐人员名章,然后在已注销的文字或数字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
改正后的全部数字。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按照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
帐簿,将全部金额或多作的金额冲销,或予以补正。或调整帐务。
8.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在月终、季终、年终作
好结帐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1)各帐户余额的结计时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债权债务、存货等明细
帐应随登记入帐时间结出余额;总帐和其他明细帐可到月终时结出余额。
(2)各帐户发生额的结计时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产品(商品)帐、费
用帐(不含多栏式帐)等,应在每月记完最后一笔帐时结出本月发生额的合计数,产
品(商品)销售利润明细帐等除应每月结计发生额合计数外,还应按月结出年初起至
本月止的累计发生额,总分类帐应在年度终了时结计出全年发生额合计数。
(3)结帐和划线方法: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应在最后一笔记录下面划
出一通栏(从“月”字栏到余额的“分”位栏)单线(下同),在下面一行记录本月
发生额之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或盖戳记),下面再划一单线;
还需要结计年初起至本月止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在“本月合计”下一行内记录累计
发生额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或盖戳记),下面再划一单线。
12月份的本年累计数即为全年的累计数,下面应划双线。凡帐页内每月只记录
一笔帐的,无须结计本月合计,只要在记录下划一单线;借、贷某一方有两笔以上记
录的,需要按月结计或累计结计发生额的,均按上述办法办理。多栏式帐页(如费用
帐)每月的兰字记录与红字记录抵平后无发生额可计,只要在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单
线即可。只需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总分类帐,应在12月份最后一笔记录下划一单
线,在下一行内记录本年累计发生额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或盖
戳记),下面划双线。
(4)结转新帐的方法。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凡年终有余额的帐户,
其余额应结转下年。即在“本年累计”或“本年合计”下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
下年”字样(或盖戳记),不记金额,不结平余额;下年度应先按上年度结转余额帐
户的情况开立新帐帐户,将应结转的余额情况全部分别记录在帐页的第一行“借或贷”
和“余额”栏内,不应记入发生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或盖
戳记)。
(四)更换新帐。单位使用的帐簿除固定资产明细外,一般应在年度终了时予以
更换。但固定资产明细帐继续使用一年后也必须更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