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96)会字第74号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湘财(96)会字第74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级各主管厅、局、各中央在湘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工作,保证考试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
计电算化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电算会计资格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湖南省电算
会计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请转知所属单位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工作,保证考试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
计电算化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算会计资格证是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人员上岗必备的资格证书,也是对在
职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和知识更新的有效证明。电算会计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证考试,
才能获得该资格证书。
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分“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科目为
《会计电算化基础》和《FOXPRO及其在会计中的应用》两门。
二、考试报名工作
(一)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工作由省、地(州、市)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驻长省
直单位和中央单位在职人员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组织报名;其他单位在职人员按属
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报名;培训点学员可由各定点单位集中到审批单位办理
报名手续。
(二)凡省内各单位及中央在湘单位的在职会计人员、热心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其
他在职人员和社会待业青年,省内大中专院校财经类、计算机应用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均可报名参加全省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
(三)电算会计资格证理论考试报名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年3月份和8月份,上机
考试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考点直接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
(一)理论考试
全省电算会计资格证理论考试每年两次。时间分别定于每年6月,12月的第一
周的星期六上午。《会计电算化基础》、《FOXPRO及其在会计中的应用》两门
课程同时开考,从8:30到11:30,共3个小时。考试试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
制,各地、州、市应于考前20天将所需试卷数、考场设置情况上报我厅。
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只在地级市高考点学校设置考点,因特殊情况需在
县城设置考点的,应事先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每一考场参考人数不超过30人,座位
按单人、单座、单行排列,考生对号入座,每一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2至3名,
每一考场必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各考点还应安排巡视员、执勤员及后勤服务人员。
有关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的试卷运送、保密及分发、监考巡视、考风考纪等事项,
比照《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试卷由省财政厅集中判阅,并将合格人员名单造册返还各地
(州、市)财政局,参考人员原则上不得查卷查分。理论考试两门同时及格者,由省、
地(州、市)财政部门核发全省统一的《电算会计资格证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上机考试
上机考试是对参考人员学习和掌握会计电算化基础理论、FOXPRO数据库及
会计应用软件的情况所进行的技能测试,也是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必不可少的一个方
面。为组织好上机考试,各地、州、市必须建立或设定一个以上的上机考试点。上机
考试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硬件环境:不少于30台386型以上的单机或网络,2M以上内存,带硬盘、
一个以上软驱动器和彩色显示器,并配置多台打印机。
软件环境:配置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操作系统FOXPRO数据库管理软件、商
品化会计软件教学版和上机考试软件;至少要配备两名机房指导老师和一名管理人员。
其他条件:交通便利、服务热情、未承办电算会计资格证培训工作。
上机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周六上午和下午,每场考试45分钟,培
训定点单位可统一办理报名考试手续。上机考试软件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制下发。测试
结果由考点判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分批造册上报各地财政部
门,财政部门据以核发全省统一的《电算会计资格证上机考试成绩合格单》。
上机考试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四、考试组织工作
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
阅卷、统一发证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具体负责考试命题、印制试卷、监督考风考纪、统一阅卷、核发证件等以及组织实施
省本级电算会计资格证考试工作。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考试报名、组织考
试、凭省厅核定的合格人员名单发放成绩合格单以及资格证的后续管理等具体事务。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会计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五、发证及后期管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凭财政部门核发的电算会计资格证《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单》
和《上机考试成绩合格单》办理领取电算会计资格证手续,考试成绩在2年内有效。
(二)电算会计资格证发放及年检,按《湖南省电算会计资格证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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