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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工业发展事项资金附加会计处理的规定

湘财(96)会字251号颁布时间:1996-09-25

     1996年9月25日 湘财(96)会字25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各主管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 发<1996>1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收流转税附加、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 地附加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业、农 业发展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算应交工业、农业发展专项资 金附加时,应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 及附加”、农业、金融、保险、旅游、饮食服务、邮电通信、股份制企业为“营业税 金及附加”、施工企业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经营税金及 附加”、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运输)税金及附加”等),贷记“其他应交款—— 应交工业、农业发展资金”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业、农 业发展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和建设单位征用、划拨和受让土地按规定计算应交工业、农业发展专项 资金附加时,借记“在建工程”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工 业、农业发展资金”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业、农业发展 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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