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办法(试行)》的通知(二)

湘财[1996]会字第77号颁布时间:1996-03-11

     1996年3月11日 湘财[1996]会字第77号   六、会计报表   (一)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报要求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 管部门)统一布置。省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不影响全省汇总的 前提下可以对省财政厅布置的会计报表补充内容。电算化单位在不违反现行会计制度 的前提下,计算机打印的会计报表可作正式报表上报。   (二)单位的一整套会计报表,大小规格应该一致。各地各系统统一使用的会计 报表,其规格可以选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即:(1)26.5×38厘米5(2) 23.5×34.5厘米;(3)19×26.5厘米。会计报表封面的规格可略大 于会计报表0.5厘米左右。   单位需要增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补充报表,其规格不能超过使用的统一会计报 表。   (三)单位应根据平衡了的总分类帐和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有关明细帐编制会 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四)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表与表之间,各表内项目与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 系的数字,均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系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 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用文 字说明。   (五)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各项目,系会计报表或与会计报表联系的重 要内容,单位都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六)会计报表中如需填列的计划数,凡经有权审批机关正式批准的,应填列批 准数;暂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可填列最后上报审批数。   (七)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应由单位的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名 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才能报出。   单位编制的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的顺 序是:(1)会计报表封面;(2)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列资料和编表说明;(3) 会计报表;(4)封底。年度终了。应将各月、各季的会计报表分别月、季度报表合 并装订成册,另加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顺序排列装订,不得拆开再按同类 表的时间顺序排列装订。   (八)报表错误的更正方法。单位已经编制完毕,但尚未报出的会计报表,经审 核发现属政策性方面的错误,应按政策规定调整帐务后,重新填制;属于技术方面的 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帐务或重新计算或重抄等方面改正后重新填报,待 完全改正后报出。对于已经报出的会计报表,应根据错误的原因按前述方法修改,数 字错误不多(两处以内的)的除留用表修改外,还应书面通知报送单位修改;错误较 多的,应重新填报。年终决算经上报审批后应予改正的错误,应根据决算批复意见, 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后予以调整,调整结果应抄报原报送单 位。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已报出的会计报表。   七、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1.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含另行装订的原始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移交清册、会计电算化软件开发的 全部文档资料等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共分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四大类。   (二)会计档案的形成   1.会计凭证应按月整理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装订时应用纱绳(不能用铁 丝等金属线)订在左上角,然后用封条包角贴紧,再由装订人在封条与凭证封面之间 加盖名章;凭证封面的内容要填写齐全,盖齐名章;装订的顺序是:(1)封面; (2)销号单;(3)记帐凭证汇总表;(4)记帐凭证(含随附的原始凭证)(按 顺序号排列);(5)抽出凭证登记表(封底)。每册的厚度不得超过三厘米。装订 前的整理办法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2.会计帐簿应按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整理装订。订本式帐簿末用完的空 白帐页不得取出,要保持原装100页(或50页)完整无缺;活页式帐簿中空白帐 页可以抽出,如某科目所属明细帐页太少不便装订的,可以与同年同类帐页的其他科 目所属明细帐帐页合并装订,但其帐页不能超过150页,而且必须在帐簿封面上注 明各种明细帐的名称、年度,并将各自的户用表、目录财在各自帐页的第一页前面。   3.会计报表的整理方法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4.当年编制并经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预算和年度内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未附 入记帐凭证的,以及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会 计资料,均应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面或封面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资料名称、 所属年度,并编写顺序号;资料多的还应编写目录。   会计档案形成以后,当年的,可由财会部门再保管一年。如单位的经济往来频繁, 也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财会部门应造具“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移交给单位的档案部门管理。单位未设有档案管理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由财 会部门自行管理。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所属年度、类别、名称、册 数、编号、规定保管期限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监交人、接交人、移交人、造册人 的签章处。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   1.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暂时无条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由财会部门固定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会计档案。   2.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库房,配置档案柜等设备;暂无条件建立档案库 房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单位要设置专用柜存放会计档案。   3.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 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 毁登记簿或软件。   4.会计档案的管理应做到制度化、条理化、科学化。   (1)单位的会计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存放的会计档案均应使用“档案盒”存放档案柜内,“档案盒”应适当大于所装档案, 用纸板或塑料板制成,背脊处应填写会计档案的名称、所属时间、保管期限和编号。 档案编号应包括档案的类别、库房、档案柜、档案柜层次、档案排列顺序,至少是五 位数。   (2)管理会计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要严防毁损, 散失和泄密。   (3)单位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也可以为外单位提供利用,调 阅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 要有调阅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主管 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只能调阅与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 调阅与调阅内容无关的资料。原则上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也不得折散原卷册。外单位 调阅的会计档案,需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主管人员签出意见,报经企业领导批准; 特殊情况涉及到较重要的舆论资料或需抽出原始凭证的,由单位领导签出意见,报经 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办理。所有调阅的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登记,并限期归还。   (4)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 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 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 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上 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5)到期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应单独抽 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八、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 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交接的内容包括:财会部门的公章、公物、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簿、 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有关文件、资料(如: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经济合同等)等。   1.财会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应负责对公章、公物和财务会计文件,会计 核算资料进行逐一的移交。财会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如兼有其他会计业务工作的,也应 进行移交。   2.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票、收据和银行存、 取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帐簿、银行对帐单等进行逐项移交。   (三)会计交接资料的整理   1.会计人员在离职前,应将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全部整理清楚。末处理 完的会计事项应及时落实处理,实在无法在离职前处理好的资料,应说明原因,并注 明事项发生的前后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2.在离职前会计人员对所负责填制或保管的会计凭证,要进行认真的整理,已 发生应处理的会计事项,应填制好记帐凭证;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应按时间和号码 顺序进行清理,防止遗漏与丢失。未及时装订的凭证要装订成册。   3.会计帐簿交接前,会计人员要将已发生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 登记入帐;已登记完毕的帐簿要结出余额,并与总帐核对一致。如果在月末交接时, 还应按规定的要求结帐。移交人员应在各帐户的余额后面加益私章。帐簿应按顺序号、 种类等进行整理装订,保持完整无缺,债权、债务帐户所遗留的事项应附注清楚。   4.会计报表应做到资料齐全,不漏不少。   5.其他会计资料,包括文件、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各种空白单据、发票等,应 按类整理。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 人追回。   6.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清楚。财会部门所使用 的公章、印鉴要与经管人和银行核对清楚。   7.造具移交清册,将应该移交的上述资料、实物,一一列出品名、数量、存放 地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等等内容,以便接替人员核对。   移交清册还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及移 交清册的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填写一式三份,以便交接双方和存档留用。   (四)会计交接手续   1.会计人员交接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2.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帐面余额相符;会计凭证、帐簿、 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财产物资 的明细帐户余额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与实物相符;债权债务明细帐户的余额与有关 总帐帐户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相符。   3.会计人员交接时分别由下列入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行政领导人监交;会计人员在移交过程中,由于有些问 题涉及两个单位的,或涉及单位行政领导人的,或是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有某种 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均应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4.按照本办法规定会计移交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移交的工作全部移交,并符 合本规定的质量要求,交接双方人员和监交人员均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始为 移交完毕。移交完毕,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5.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 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要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   6.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顺由原 移交人负责。   (五)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 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六)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 交的,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 位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   1.资金(基金)筹集管理和核算制度;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3.存货管理和核算制度;   4.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制度;   5.在建工程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6.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7.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8.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9.营业收入(经费收入)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0.利润(结余)、税金的管理和核算制度;   11.会计报表及财务评价制度。   上述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形式可以根据单位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制定 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也可以按具体会计事项单独制定内部财务会 计制度。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比工作,各级业 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考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   省财政厅成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财政局的会计管理 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会部门要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具体抓好这项工作, 要把抓会计基础工作作为今后会计管理的一项长期、经常性工作来开展,真正使会计 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考核验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验收,原则上按单位自查申报、业务主 管部门组织考核、财政部门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具体考核、确认权限为:省级主管 部门直属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报省财政厅复核确认;各地、州、市、县所 属单位的考核验收权限,由各地、州、市财政局确定,验收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中央在湘单位由省财政厅考核确认,私营企业和无主管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部 门考核确认。   考核验收的具体程序:   1.自查。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必须首先对照规范化标准进行自 查,找出本单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采取整顿措施予以纠正。只有通过 自查整改才能正式申报。   2.申报。单位通过自查整改以后,认为达到了规范化标准的,可以向同级业务 主管部门(无主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提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表” (格式附后)和自查总结报告。   自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会计工作发展的主要历程、开 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主要组织措施、实施步骤、整改效果。   3.考核。考核工作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或由这些部门委 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组织,考核内容主要是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中规定的内容。为了 便于考核,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前须搜集整理下列材料,将其归类、编定目录、排定页 次:   (1)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预算或定额管理制度;   (4)内部计划价格制度;   (5)财产物资管理及财产清查制度;   (6)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8)当年或上年度的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记录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会计电算化有关资料;   (10)反映会计基础工作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依据,也是进行规范化验收的依据。考核 验收部门应以此为依据,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审查,然后 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评分,看是否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最后填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考评意见”,考评意见与单位见面后,将考评结果上报,由具有相应确认权限的财 政部门确认。   4.确认。具有相应确认权限的财政部门收到考评结果的书面材料后,对提供的 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对查合格的,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单位”,授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并发放证书。“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化单位”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下发。   (三)年检。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两年要接受授予该 称号的财政部门进行的年检,年检合格的,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应撤销称号, 吊销证书。   (四)奖惩。对获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单位,可按单位会计人 员总人数一次性提取人平100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支出企业单位可以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结余的事业或行政经费中列支。   会计工作规范化要与会计工作表彰结合起来,凡是会计基础工作没有达到规范化 要求的单位,各级在进行会计工作表彰时,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 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于那些会计工作混乱、会计基础工作差的单位,必须限期整 改提高,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应予通报批评,“九五”期末仍未达到会计工作规范 化要求的单位,或者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的考试和考核;是纳税单位的,按有关税法规定处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不予 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这些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省财政厅。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