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罚没票据的通知
湘财[1996]农税字第369号颁布时间:1996-12-18
1996年12月18日 湘财[1996]农税字第369号
各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罚没票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统一使用罚没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收取罚款、追缴赃款赃物,均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的罚没票据。罚没票据式样由
省财政厅制定,委托各地市州财政局承印,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
县(市、区)财政局到地市州财政局集中领取,不得自行印制。
二、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包括:1.“湖南省罚没款收据”;2.“湖南省追
缴赃款收据”;3.“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4.“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5.
“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6.“湖南省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财物收据”。其中
“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分填开式和定额式两种,定额式罚款收据为伍元、拾元、贰拾
元、伍拾元四种(票据式样附后)。
三、所有罚没票据均由省财政厅按票证种类及地市州的简称编辑字轨。如长沙市
印制“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字轨为“湘财长罚字No:”,印制“湖南省追缴赃物
收据”,则字轨为“湘财长追赃物字No:”。
全省票据种类字轨及地市州简称分别为:
票据种类字轨
①湖南省罚没款收据——湘财罚字;
②湖南省追缴赃款收据——湘财追赃款字;
③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湘财追赃物字;
④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湘财没字:
⑤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湘财扣字;
⑥湖南省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财物收据——湘财移字。
地市州简称
长沙市——长;株洲市——株;湘潭市——潭;
衡阳市——衡;邵阳市——邵;岳阳市——岳;
常德市——常;益阳市——益;张家界市——张;
郴州市——郴;永州市——永;娄底地区——娄;
怀化地区——怀;湘西自治州——湘州。
四、地市州财政局每印制一次罚没票据,均要分票据种类向省财政厅报告印制数
量和票据编号,年终要向省财政厅报送“罚没票据用存情况表”,以备省厅查考核对。
(表式附后)
五、新旧票据的衔接。各地市州、县(市、区)原印制的罚没票据可使用到
1997年4月30日止。从1997年5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各地市州、县(市、
区)的原罚没票据。
六、各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要设置专人、
专库管理罚没票据,建立和健全罚没票据的领用、缴销、保存和登记、报告制度。
1997年5月1日前,对原印制的罚没票据要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收缴、销毁。
附:罚没票据式样(略)
1.湖南省罚没款收据(略)
2.湖南省追缴赃款收据(略)
3.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略)
4.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略)
5.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略)
6.湖南省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财物收据(略)
7.定额式罚款收据(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略)
8.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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