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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罚没票据的通知

湘财[1996]农税字第369号颁布时间:1996-12-18

     1996年12月18日 湘财[1996]农税字第369号 各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我省罚没票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统一使用罚没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收取罚款、追缴赃款赃物,均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的罚没票据。罚没票据式样由 省财政厅制定,委托各地市州财政局承印,套印“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 县(市、区)财政局到地市州财政局集中领取,不得自行印制。   二、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包括:1.“湖南省罚没款收据”;2.“湖南省追 缴赃款收据”;3.“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4.“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5. “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6.“湖南省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财物收据”。其中 “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分填开式和定额式两种,定额式罚款收据为伍元、拾元、贰拾 元、伍拾元四种(票据式样附后)。   三、所有罚没票据均由省财政厅按票证种类及地市州的简称编辑字轨。如长沙市 印制“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字轨为“湘财长罚字No:”,印制“湖南省追缴赃物 收据”,则字轨为“湘财长追赃物字No:”。   全省票据种类字轨及地市州简称分别为:   票据种类字轨   ①湖南省罚没款收据——湘财罚字;   ②湖南省追缴赃款收据——湘财追赃款字;   ③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湘财追赃物字;   ④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湘财没字:   ⑤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湘财扣字;   ⑥湖南省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财物收据——湘财移字。   地市州简称   长沙市——长;株洲市——株;湘潭市——潭;   衡阳市——衡;邵阳市——邵;岳阳市——岳;   常德市——常;益阳市——益;张家界市——张;   郴州市——郴;永州市——永;娄底地区——娄;   怀化地区——怀;湘西自治州——湘州。   四、地市州财政局每印制一次罚没票据,均要分票据种类向省财政厅报告印制数 量和票据编号,年终要向省财政厅报送“罚没票据用存情况表”,以备省厅查考核对。 (表式附后)   五、新旧票据的衔接。各地市州、县(市、区)原印制的罚没票据可使用到 1997年4月30日止。从1997年5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各地市州、县(市、 区)的原罚没票据。   六、各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要设置专人、 专库管理罚没票据,建立和健全罚没票据的领用、缴销、保存和登记、报告制度。 1997年5月1日前,对原印制的罚没票据要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收缴、销毁。 附:罚没票据式样(略)  1.湖南省罚没款收据(略)  2.湖南省追缴赃款收据(略)  3.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略)  4.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略)  5.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略)  6.湖南省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财物收据(略)  7.定额式罚款收据(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略)  8.湖南省财政厅罚没票据专用章(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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