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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财[1996]农税字第370号颁布时间:1996-12-15

     1996年12月15日 湘财[1996]农税字第370号 各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 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按照财政部、审计署、 监察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明电(1996)4号特急明传电报通知精神,报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省出让金收入逐年增长,已成为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新兴财源。但是, 出让金收入征收管理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出让金收入流失较严重,部分出让金收入 脱离财政监督,“体外环;,存在乱支滥用现象,一些开发区出让金自收自支等等。 开展土地出让金专项检查,是为了规范出让金收入管理,堵塞漏洞。各级各部门要统 一思想认识,从全局利益出发,齐心协力做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各地、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和其他出让金代征部门。   三、检查内容   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间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具体包 括:   (一)所有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合同地价款;   (二)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的出让金数额和实际收到的数额;   (三)在实际收取的出让金数额中,上缴财政的数额和缴入预算(国库)的数 额;   (四)应当征收而没有征收的出让金数额以及没有征收的原因;   (五)非财政部门收取出让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六)上缴财政出让金的数额和使用情况,其中包括已列入预算和未列入预算出 让金的使用情况;   (七)检查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应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 务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方面的情况,凡未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金的, 均应在报告中分别予以说明;   (八)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应作为本次检查的专项内容,检 查结果应在报告中单独说明;   (九)其他情况以及搞好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实施步骤   这次检查时间为1996年12月15日至1997年3月5日。具体分为三个 步骤:   1.自查阶段:1996年文到之日起——1997年1月20日,各地、市、 州、县(市、区)组织自查。   2.重点检查阶段:1997年2月15日——2月25日,由省对地、市、州 进行重点检查。   地、市、州对县(市、区)的重点检查由地、市、州自定,要求在省检查以前完 成。   3.汇总阶段:1997年2月26日——3月5日,进行全面的汇总总结,并 报财政部等国家四部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土局组成省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省财政厅 农税处,电话:4445143、5816277。各厅(局)派4人,共组成4个 检查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厅级领导带队。(具体检查另行通知)   2.这次检查由各地财政局牵头,并由各地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管理 局组成联合检查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作好检查工作。   3、各地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要据实上报,对出让金的收入和支出的各种情况认真 分析,详细说明。各地、市、州要将自查情况和检查县(市、区)情况于1月25日 前汇总报告省联合检查组。省检查组凭以进行检查核实。   4.这次检查的文件依据是: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38号《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5.各被检查单位不得隐瞒土地出让金收支的任何情况。凡隐瞒不报者,查出的 土地出让金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各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如发生拒 检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   6.为了全面真实反映情况,省和地、州、市进行重点检查时,对县(市、区)、 开发区和用地单位要进行延伸检查。   7.这次检查采取“边查、边纠、边缴”的办法,对发现的违反现行规定的问题, 要按有关法规限期处理。具体包括:一是对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要限期进行清缴、 追回;二是对已上缴财政、没有按规定缴入预算的出让金,要坚决清理入库。各级财 政、审计、监察和国土管理部门要尽职尽责,对违反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造成土地出 让金流失的,要坚决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审 计厅、监察厅和省国土局。凡在自查阶段发现违反现行规定又不纠正和缴库的,一经 查出,出让金一律收缴上一级财政。 附: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情况检查表(略)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情况检查表(略)   3.“其他支出”中土地出让开发成本明细表(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情况检查表”填报说明:   1.本表分年度填报,并将1994、1995、1996年三年的情况汇总成 一个总表。   2.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出让金收入情况应在第(1)栏单独反映。   3.(2)栏“合同地价款”指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的地价 款总额。   4.(5)栏“征收以前年度数”为当年征收以前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   5.应征数(3)--已征数(4)=应征未征数(6)。   6.应对“应征未征数”及其详细情况予以说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情况检查表”填报说明:   1.本表分年度填报,并将1994、1995、1996年三年情况汇总为一 个总表。   2.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支出情况应在“市、县”下单独反映。   3.(1)栏的填报:①如果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则仅有“上缴财政数”, (3)、(4)、(5)、(8)栏数为0;②如果出让金净额上缴财政,则(3)、 (4)栏填列未经财政部门而由政府从国土部门和其他代征部门的过渡户直接开支的 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及农业支出,土地开发成本填列于(5)栏中。   4.(9)栏的填报:(11)、(12)栏为不列入预算从财政专户中支付的 专项支出数。如果全额上缴财政,则土地开发成本填入(13)栏中。   5.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国土等代征部门自行提取、财政核拨并提取、财政预算安 排支出三种情况分别填入(7)、(15)、(22)栏中。   6.应对“其他支出”栏情况作详细说明。凡属违规使用、均统计在“其他支出” 栏下。  。   7.表中各栏的对应关系是:   (1)=“出让金收入表”中(4);(2)=(9);   (10)=(17)   三、“其他支出”中土地出让开发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表分年度填报,并将1994、1995、1996年三年情况汇总为一 个总表。   2.本表以县(市)为单位填报,开发区应单独填报,由地市州汇总。   3.开发成本如有表中未列出的项目,则将这些项目相应填入表中空格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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