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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湘财(96)财法字第156号颁布时间:1996-06-12

     1996年6月12日 湘财(96)财法字第156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字 [199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开展适当规模的培训。法制 (办公室)、人事等处(科、股)要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在1996年底前, 使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和全体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一次培训。   二、县以上财政部门要对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要 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具体清理步骤是:第一步,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清理,并提出 初步清理意见;第二步,由法制机构或办公室对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审核,提出 清理意见,并按行文权限作出处理;第三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 厅法规处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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