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2日 湘财(96)财法字第156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字
[199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开展适当规模的培训。法制
(办公室)、人事等处(科、股)要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在1996年底前,
使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和全体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一次培训。
二、县以上财政部门要对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要
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具体清理步骤是:第一步,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清理,并提出
初步清理意见;第二步,由法制机构或办公室对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审核,提出
清理意见,并按行文权限作出处理;第三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将清理情况报省财政
厅法规处备案。
附件:
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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