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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粮价补贴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6]第20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湘民优发[1996]第20号 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 [1996]24号)和财政部《关于追加1996年抚恤和社救费的通知》(财社 字[1996]177号)精神,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 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 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以及部分优抚对象的粮价补 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 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 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退伍红军老战士、“三属”、在乡伤残人员的粮价补贴每人每月8元。   五、此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各 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发放到人。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省财政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全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因  战  450    150    600          特  等                                  因  公  420    150    570               因  战  374    126    500          一  等 因  公  342    118    460               因  病  332    118    450               因  战  288    92    380          二等甲级 因  公  268    92    360               因  病  250    90    340               因  战  231    69    300          二等乙级 因  公  214    66    280               因  病  210    60    270               因  战  174    46    220          三等甲级                                  因  公  160    40    200               因  战  132    38    170          三等乙级                                  因  公  122    38    160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        居住地       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  村    60--65    55--60    小 城 镇   70--75    65--70    大中城市    75--80    70--75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西路军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00         200        7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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