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湘财(96)农税字第314号
颁布时间:1996-11-27
1996年11月27日 湘财(96)农税字第31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有关
规定,为了进一步搞好罚没收入管理,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以任
何理由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罚没收入,严禁将罚没收入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公款
私存”,罚没收入必须及时、足上缴财政。各执法单位要对罚没收入帐户进行清理,
帐面余额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缴同级财政;年底,罚没收入帐户不能留余额。
二、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物,必须交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
公开拍卖。没有成立公物拍卖企业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与执法机关共同处理,禁止擅
自内部处理或者私分。
三、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门所拨的办案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禁止将办案经费用于基本建设或用于
单位奖金。禁止向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四、加强罚没票证管理,严格执行罚没票证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制度,严
禁使用非罚没票证收取罚款。省直各单位在省财政厅领取的罚没票据,在年前要作一
次认真的清理,并将票据的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对违反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罚没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随意拖欠不交或
者截留挪用的;使用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罚款的;办案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硬性下达罚款收入任务和搞收支挂钩的,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严肃查处。
六、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底前要对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办案经费的使用、罚没票
据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罚没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向省财政
厅汇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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