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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税局、湖南人行省分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税款入(退)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6]031号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6日 湘地税发[1996]031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人民银行,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工商银行司门口支行、 南门口文行、太平街支行、中山路支行,长沙市农业银行郊区支行,各国库经收处:   为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力、发[1996]24号)精神。省地 方税务局已成立直属分同,直接征管长沙市城、郊范围内的省级地方税收。为保证其 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直属分局征收税款入(退)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属分局所征收入和退还收入分别在长沙市东、南、西、北、郊五个支库入 (退)库。各支库在微机程序上作修改,打印出单独反映直属分局所征收入和退还收 入的日、月报表;连同税收缴款(退还)书回单一并交直属分局,直属分局据此核对 收入入库数。各经收处和各区支库上解国库资金按原办法不变。   二、直属分局征收(退还)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以及处以的罚款一律使用全国统 一格式的“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缴款书、退还书右上角盖有“省地 税直属分局”的红色长方形印章以区分于其他征收机关;右下角备注栏分别盖有“东”、 “南”、“西”、“北”“郊”的红色三角形印章以指明国库经收处划转税款的所在 区支库。   直属分局征收税款时,要填写缴款书,做到填制正确、要素齐全。各经收处和各 级国库应予受理。   直属分局对征收中错收、多收的税款和、经批准减免的税款办理退库时,要严格 遵照《中华人民共相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相关支库送交退 库专用印鉴一套,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专用凭证,直接到相关支库办理退库手续。 国库在办理退库时,要认真审查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符合退库规定的方能办理退 库。   三、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是长沙市城、郊范围内省级地方税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职权。国库经收处和支库要积 极支持直属分局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直属分局开具的税务执法文书。保证税务 执法措施的落实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略);    三、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略);    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    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略);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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