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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24号颁布时间:1996-05-03

     1996年5月3日 湘政办发[1996]2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地税局关于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1996年4月24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保证省级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义。省级地方税收是省级财政收入 的主要来源,切实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于平衡省级财政收入,促进全省 重点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采 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   二、设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省地方税务局 已设立直属分局。直属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 职权,负责全省省级地方税收。的管理与督查以及长沙市所辖市区(含郊区)范围内 省级地方税收的直接征收和检查。各地、州、市地税局也要明确主管省级地方税收的 领导和分管科(室),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三、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范围。   (一)省级所得税   1.省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2.省级行政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 中介机构等)缴纳的所得税;   3.省供销社所属企业缴纳的集体企业所得税。   (二)省级营业税   1.中央电力系统所属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2.中央石化系统所属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3.中央有色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4.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包括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保 险公司、省信托投资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实验银行等所 有金融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省冶金投资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色财务公司 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5.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6.省冶金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岳阳造纸厂、湘潭纺织印染厂、长沙客车 厂、株化集团公司、湘江氮肥厂、资江氮肥厂、湘乡水泥厂、新化水泥厂等企业以及 上述企业驻省内各地的分支机构、新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7.省粮食局直属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湘澧、湘衡盐矿缴纳的资源税   (四)对资源税(不含原盐税改征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与地州市各分成50%,并在年终决算时单独结算上解省财政。   四、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计划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省级地方税收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收入升降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征收中 存在的问题,做到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保证省级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要建立健全省级地方税收的征管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的规定划 解税款,杜绝税款的错划、乱划、漏划和混库。任何地方不得弄虚作假,转移、截留 省级收入。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省级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省级地方 税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银行要 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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