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湘财(96)财法字第13号颁布时间:1996-01-16
1996年1月16日 湘财(96)财法字第1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适应分税制财税体制和机构改革后的要求,我们对《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备
案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予以废止。
附件: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州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规范性
文件备案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地州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现行财政法
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适用于本地州市财政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1)有关具体工作事项的通告或处理决定;
(2)经费指标分配和工作部署的通知;
(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通知;
(4)原文转发省财政厅或者省财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三条 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一
式五份,并附备案报告一份。备案报告加盖地州市财政局的印章。
重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另附文字说明。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报送备案的地州市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凡是同国家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
求的由财政厅函告原报地州市财政局处理。原报地州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审
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对于不备案或者不按时备案的,由省财政厅通知原报地州市财政局限期报
送,仍不按规定报送的,由省财政厅给予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六条 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州市人民政府权属范围内所制定
的有关财政管理地方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由地州市财政局转送省财
政厅一式五份。
第七条 地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财税政策法规处
具体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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