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部分收费依法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湘财(96)财税字第10号颁布时间:1996-01-11
1996年1月11日 湘财(96)财税字第10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
实行新税制以来,许多县市财政局、地税局来函请示我厅,要求对一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重申
如下:
一、为了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避免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
费乱开减免营业税口子,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
严格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元权擅自扩大范围对行政事业
单位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
二、有关具体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湘财(95)财税字
第12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
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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