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日 湘财(96)社字第16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财社字[1996]71号)《关于清理检查救灾扶贫周
转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清理检查工作从文到之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
2.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
的主要问题、加强周转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与建议等加以认真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
报告,于8月3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以便省里汇总情况上报财政部和
审计署。
附件: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清理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