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4日 湘财(96)外字第64号
各地、州、市、县(区)财政局、国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
知》(财工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
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时收取的
费用,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是指开发土地所需的费用,包括征
用土地补偿、原有建筑物拆迁、人员安置、国家一次性征收的占用土地有关税、费以
及为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服务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土地使用费
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征收的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费用。凡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论是新征用场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场地,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向国家缴纳
场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简称企业)场地使用费由财政部门统一
负责征收管理,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
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审查批准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外商投资企
业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应在工商登记30日
内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场地使用费缴纳标
准。
三、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土地开发费应根据企业的土地用途、地理环境、拆迁安置费用的高低和基础
设施开发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企业使用新征用开发的土地,应在批准用地后按规定的
期限付清土地开发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将其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场地开发费用转付给开发者。
2.土地使用费标准见附表。
四、场地使用费(不含新征用地的土地开发费)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按公历日历年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应于每季终了15日内
缴清。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土地使用费,不足半年的免缴当
年的土地使用费。
逾期不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并
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处罚。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土
地管理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企业依法租赁土地、房屋,如果租金不包括场地使用费的,由企业缴纳;如
果租金包括场地使用费的,由企业按规定标准核收后向代征部门(国土部门)缴纳。
中方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缴纳。
六、各地在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
缴款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七、场地使用费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外商独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作为所在县(市)
级收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季按企业中方的投
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清算后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八、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除《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企业的场地使用金。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必须经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土地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部门应尽快按要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专户,
专项存储和核算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按规定用途加强场地使用费的管理和监督。土地
管理部门应加紧核定企业的场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积极开展征收工作,并按季与财政
部门进行清缴核对,将企业场地使用费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专用帐户。财政部门和土
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十、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在每季度核对清算后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实际上
缴的5%核拨给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各地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当地企业用地及场地使用
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1996年底以前将以前年度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将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测
绘管理局。
附表: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计征标准
地区 计征单位 计征标准
长沙、衡阳、株州、湘潭、 第年每平 2-20
岳阳市 方米元
常德、益阳、郴州市、 1-10
娄底地区
邵阳、张家界市、零陵地区 1-5
怀化地区、湘江西自治洲 0.5-2
附件: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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