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清产核资中财产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96)外字第12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湘财(96)外字第1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资局、清产核资办、省级各进出口公司:
鉴于我省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现状和资产营运情况,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
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处理作如下规定:
1.各级外贸企业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审核后,一
律列入“待处理资产损失”科目。企业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对清理出来的待处理资产
损失进行分析,凡是有可能挽回的,要积极催收,尽力减少损失。
2.对确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必须查明
原因,分清责任。在处理这些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办和我厅湘财(95)
商字第316号《关于国有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处理,对
超过企业自行处理权限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查批准,
方可列入企业盈亏。否则,一律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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