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期投资及历年亏损挂帐利息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湘财(96)外字第45号颁布时间:1996-02-18
1996年2月18日 湘财(96)外字第45号
省进出口总公司:
省外经贸委转来你司湘外总司财字[1995]第26号《关于我司长期投资和
亏损资金利息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文中所提“对长期投资的资金利
息作增加长期投资成本”、“对潜亏和明亏资金利息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挂
帐”的处理意见,与“两则”、“两制”规定相悖,即把筹资成本与借款混淆,没有
体现企业损益。因此,你司报告中所提及的利息支出,必须严格按《商品流通企业财
务制度》第十六条中有关规定执行,即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损
益中反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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