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96)外字第195号颁布时间:1996-07-26
1996年7月26日 湘财(96)外字第19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简
称“两费”)征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败和场地使用费属预算内收入,分列预算科目
“十一、其他收入类”之226项“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收入”1款“中方职工补贴收
入”和2款“场地使用费收入”。因此一些地方继续使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或将收入
列预算外的作法是不妥的、应予以尽快纠正。
二、“两费”收入的专用帐户必须开设在财政部门,为了便于核对清算,专用帐
户应由财政局外经科(股)管理,原则上每季清算后分级缴库。各地应严格控制代征
机构,场地使用费的代征业务费不得超过实际入库额的5%,物价补贴代征业务费由
财政部门与代征机构协商确定。代征业务费必须在所有收入入库后从预算列支安排的
款项中拨付。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指中方为省级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下同)场地
使用费由各地按季缴入省库,其代征业务费由省财政在年终按规定统一结算后逐级拨
付。
三、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办法,经与省招商局协商;从1996
年度起,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凭省财政厅同意、省招商局确认的批准文件办理“两费”
的减免手续,否则一律按规定予以征收。
四、省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属省级预算收入,其减受权属省财政厅。对
于那些采取不开征、变相免征、随意减免的地方,省财政将如数扣减有关地市的专项
经费。
五、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申请减免“两费”达到应缴数额50%的,须报
省财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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