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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垫付资金能否收取利息的答复

湘财(96)便外字第132号颁布时间:1996-12-12

     1996年12月12日 湘财(96)便外字第132号 湘潭精诚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请求对中外合营企业中有关法规问题予以解释的报告》收悉;经请示 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直接借贷, 因此,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垫付资金不能向合营企业要求支付利息。请你所做好企业及 中外双方的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对有关帐户进行调整。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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