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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财(96)字第152号颁布时间:1996-06-06

     1996年6月6日 湘财(96)字第15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财工字[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收入征管。各级财政部门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企业各项税收监缴入 库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财政部门直接征管收入的征收管理。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 物价补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今年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清理的范围。 因此,未开征的地方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尽快开征,已开征的要继续完善征管办法。   二、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利用征收 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场地使用费和其他渠道筹集等办法,在“九五”期间逐步建立 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一批有发展前途和有效益的企业发展生 产,扩大经营。   三、全面开展财政登记,搞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政登记是财政部门 加强管理的基础与前提,随着外商投资企业预算级次的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应逐步将 企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形成全省各级财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各级财政 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和 完善财政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宏观管理的新机制。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逐步建立中方财务核算体系。对于原 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可采取交利润的办法,避免因实施所 得税“两免三减”而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   五、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外经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争取在两年内,对所有持《外 商投资企业公务证》的财政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在涉外财政、财会理论、实际操作 及计算机、外语水平等方面得到提高,以满足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 附件: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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