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6日 湘财(96)字第152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的
通知》(财工字[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收入征管。各级财政部门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企业各项税收监缴入
库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财政部门直接征管收入的征收管理。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
物价补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今年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清理的范围。
因此,未开征的地方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尽快开征,已开征的要继续完善征管办法。
二、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利用征收
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场地使用费和其他渠道筹集等办法,在“九五”期间逐步建立
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一批有发展前途和有效益的企业发展生
产,扩大经营。
三、全面开展财政登记,搞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政登记是财政部门
加强管理的基础与前提,随着外商投资企业预算级次的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应逐步将
企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形成全省各级财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各级财政
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和
完善财政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宏观管理的新机制。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逐步建立中方财务核算体系。对于原
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可采取交利润的办法,避免因实施所
得税“两免三减”而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
五、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外经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争取在两年内,对所有持《外
商投资企业公务证》的财政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在涉外财政、财会理论、实际操作
及计算机、外语水平等方面得到提高,以满足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管理的需要。
附件: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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