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 湘财(96)外字第165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属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
[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除在长沙的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指有中方为省级单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企业,下同)在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外,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均到所在地市办理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向受理财政登记的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
二、到1996年7月1日止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6年9月
31日前到指定的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并按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
办法》第三条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
1996年7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三、从1996年7月1日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
审计时,必须首先查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四、对违反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工商年检,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受理外南投资企业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由财政
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
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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