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对外经贸委关于完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挂钩办法的补充意见
湘劳[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1-10
1996年1月10日 湘劳[1996]8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外经贸委、各进出口公司:
省外经贸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95)湘外经贸密字第001号《关于贯彻
(全国外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的分配办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经过一
年的实施,对扩大我省外贸出口、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
着外贸体制的深入改革,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现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
已不能完全适应外贸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善外贸企业的工效挂勾办法,特作以下补
充:
一、挂钩指标的确定:
为实现一九九六年进出口总额增长10%的目标,从今年元月一日起,外贸企业
的工效挂勾指标由原来的收汇美元工资含量与利税工资含量双项挂勾改为进出口总额
“即出口收汇(美元)和进口销售(折成美元)”工资含量与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双项
指标挂勾,两项指标各占工资总额50%。
二、进出口额指标的计算
根据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
05表]的自营进口销售收入折成美元后与出口净收汇合并计算。
三、挂钩效益基数的核定
1.进出口总额基数以上年实现数为基数。其中:出口收汇额按银行水单以95
年挂勾结算数为基数,进口销售额按95年的实际完成数(05表)折成美元为基数。
2.实现利税以上年实现数为基数。但个别因国家重大宏观政策调整影响较大的,
可作适当调整。
四、年终结算的原则
1.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高估多算,骗取效益工资。一旦
发现上述问题,经查实后,除限期扣回多得的效益工资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
理,并追究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票否决的考核指标,国有资产未保值的不能计提新
增效益工资。
五、工资管理的原则
1.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加强对企业节余工资的使用和管理。
2.企业职工增长工资必须严格按照湘劳[1993]121号文件规定办理。
即:标准工资的增量原则上可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扣除10%储备基金以后的50%
至70%掌握,用于企业职工升级,一般的一年只升一级,成绩特别优异的最多不超
过两级。
3.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工效挂勾企业的工资使用必须控制在核定
的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工资使用必须控制在核定的
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内。对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使用部分,按等额扣减下年度的工资总
额基数。
4.本办法是对(95)湘外经贸密字第001号文件的补充、其他有关规定继
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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