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湘财(96)外字第113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湘财(96)外字第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转贷协议》,管好用好世界银行贷款,及
时足额地还本付息付费,维护我省对外信誉,各项目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
人民政府必须设立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为了加强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各项目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
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县财政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由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开设银行存款还贷准备金帐户,进
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数额安排标准:没有直接经济效益项目为年初已使用未偿还世
界银行贷款余额的5-10%;有经济效益项目为年初已使用未偿还世界银行贷款余
额的3%。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项目地区行政公署、州、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
还本付息付费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转贷世界银行贷款的利差收入和提前收回的贷款本金。
第七条 当年配套资金结余。
第八条 除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外,以下收入也必须作为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1.世界银行贷款的存款利息收入;
2.贷款物资转让收入、各种赔偿收入、贷款购置仪器设备的出租及有偿使用收
入;
3.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及剩余物资的处理收入;
4.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
5.还贷准备金的增值收入;
6.其他来源。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项目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偿债时垫付到期的世界银行贷款本
息费。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的各项目单位比照本办法设立还贷准备金。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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