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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经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贸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应收帐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湘外经贸财字第018号颁布时间:1996-04-08

     1996年4月8日 (96)湘外经贸财字第018号 各地、州、市对外经贸委、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省外经委驻外各办事处,省招 商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的资金管理,盘活现有资金存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紧缺的矛盾, 我们制订了《湖南省外贸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应收帐款管理的 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外贸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贸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对外投 资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外贸企业在境内的投资。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企业长期投资应在保证正常业务资金周转和能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各种 税收的前提下才能对外投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国家指令经营或专项储备的物资。   2.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   3.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对外投资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遵循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综 合实力,确保投出资本安全的原则。   二、对外投资的事前管理   第五条 企业要统一控制对外投资的方向和规模.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投资 中心,二级公司一般没有对外投资批准权,尤其没有长期投资批准权。   第六条 对一些大型外贸集团公司,二级法人有能力进行再投资的,各集团公司应 明确二级法人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决策、审批 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投资立项要有专家或有关咨询机构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投资决策由企业领导层在听取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各部室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 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对外投资的立项、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工作。   第八条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权益总额的50%,超过50% 的,必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进行,若必须要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投资 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 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段。   三、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对拥有控胜地位的投资,投资企业必须派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 员参与经营管理,并建立起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杜绝只 投资不管理的现象。   第十一条 对一些短期投资或者不具控股权的长期投资,投资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 管人员,建立起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所有对外投资都必须纳入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不 得将对外投资长期挂在往来帐项,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 投资名义搞“小金库”,违者,将从严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必须纳入企业当期的投资收益,并计入企业的利 润总额。对外投资没有控股权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的财会部门负责接受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并进行指导 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具有控股权的被投资单位的会计 监督,投资企业财会部门每年要对接受投资企业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后 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以投资应分回利润进行再投资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增加投 资的手续,并相应调整有关会计记录。严禁搞帐外再投资。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亏损项目的管理。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 目,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 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确定的投资损失要按财产损失处理权限报批,纳入 企业损益。   四、责任及奖励   第十七条 为确保投资项目的效益与安全,应建立起投资项目的批准人,项目管理 责任人的责任制度。财务部门每年应将投资分回的利润计算出投资回报率,在扣除资 金成本后,纳入企业内部考核及奖金分配。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领导人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投资,要追究 法人代表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二:关于加强应收帐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商品销售及其他业务事项而发生的债权的管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 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 法。   一、严格对外放账的审批   1.出口商品销售原则上要求采用信用证结算。对因市场需要采用信用证以外的 其他结算方式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2.进口商品销售原则上要求钱货两清,特别情况不能钱货两清的,由业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3.出口商品采购,原则上不能预付货款,个别情况确需预付的,由业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   4.严禁单位之间凭信用相互借款,更不允许放人情帐、关系帐。   5.企业职工因业务需要向本单位借的备用金,要严格控制金额,一笔业务完成 后十日内必须报帐,坚持一笔一清的办法,前帐不清,后帐不再借给。   企业的信用卡,不能用于贷款结算。   二、对现有应收帐款进行清理 对现有的应收帐款坚持“谁挂帐,谁清理,谁收回”的原则。   1.对现有的应收帐款要逐笔进行清理,落实到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责任人已 经调离本企业的,要指定催收的责任人。   2.对每笔应收帐款要拿出催收计划,明确收回的时间及责任。   三、加强考核,明确责任   1.应收帐款逾期后,要按逾期时间的长短,预估坏帐损失,减少有关业务部室 的利润,扣减业务部室的奖金,计算比率为:逾期每增加一个月,增加3-9%的预估 坏帐损失率。   2.业务部门收回逾期应收帐款后,对收回前所扣除的部门利润(预估损失部分), 扣除逾期应计算的利息后,予以冲回,增加收回当期的部门利润。   3.对逾期应收帐款的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逾期时间在一年以内、金额在20-50万元之间的,或逾期时间在二年以 内,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责任人可以边工作边催4文。   (2)逾期时间在一年以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逾期时间在一至二年, 金额在20-50万元之间的,除特殊情况之外,责任人停止正常工作,专职催收。   (3)逾期时间在一至二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逾期时间在二至三年, 金额在10-50万元的,或逾期时间在三年以上,金额在10-20万元的,除待殊 情况之外,停止责任人正常工作,专职催收,公司成立有批准人在内的专门催收班子, 逐月调度催收情况。   (4)逾期时间在二至三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逾期时间在三年以上, 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只能发给责任人基本生活费,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追究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4.企业领导违反规定,单位之间信用放帐,或放人情帐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批 准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5.应收帐款超过合理的结算时间后,财会部门要及时抄单通知业务部门;业务 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向总经理写出书面分析及处理意见、措施, 同时抄送给企业财会部门。   企业财会部门每个季度对应收帐款的催收情况及现状列出详尽情况,向企业总经 理汇报。   财会部门对逾期的应收帐款不予清理,扣发经办人员奖金。   四、坏账的核销   严格控制应收帐款作为坏帐核销。对应收帐款因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逾期三年 以上不能回,确须核销的,应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报批,不得擅自处理,核销时,要 报送以下材料:   1.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遗产或者破产财产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报告。   对已作核销的应收帐款,企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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