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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湖南省文教行政财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96)行字第188号颁布时间:1996-06-18

     1996年6月18日 湘财(96)行字第18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从1994年开始,我厅对全省各地州市文教行政事业财务工作实行的目标管理、 考核评比与奖励工作,在调动广大文教行政财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加快我省文教 行政财务改革,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为 了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使之持久健康地开展下去,根据近几年来业务工作 的变化和执行过程中各地反馈的意见,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文教行政事业财务工 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教行政事业财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范围、方式及奖惩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深化财务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切实保障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各地州市文教行政事业财务工作。考核方式是 “目标管理、指标分析、效益考核、综合评比”。考核依据主要是各地州市上年出台 的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办法、改革措施、经费使用效果和年终决算数据以及量化的 有关工作指标等。   第三条 奖励办法:对各地的工作以总分制进行考核、评分、根据得分多少,确定 奖励额度。   奖励经费分二块:一是省厅将集中部分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按照 各个地州市得分多少乘以所辖县市(区)数(地州市本级为一个单位)的总得分,每 分奖给文教行政专项经费500元,二是上对文教行政财务系统的机构建设等给予适 当奖励,根据得分多少划分三档,奖励经费分别为5万、4万、3万。所有奖励经费 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四条 考核依据和指标必须完整、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弄虚 作假的,按虚假得分的2倍,从该地州市下年目标管理总分中扣除。   二、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内容及计分方式(以100分为核算制)   第五条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干部配备合理(地市州总人口在300万以下的, 文教行政科干部配备不少于4人,300万人口以上的不少于5人)、业务分设明确, 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共记10分。干部配备每少1人扣2分;一个县没有机构的扣2 分,有机构没有专职干部的扣1分。如此类推,扣完本条分为止。(10分)   第六条 按照省厅文教行政工作职责范围确定业务工作,单位经费支出归口文教行 政科记5分;一个款没归口扣1分,一项职责没归口打1分,扣完本条分为止。(5 分)   第七条 文教行政事业财务改革力度大、效果明显,管理办法思路新、措施得力记 10分。(10分)   (一)年初有工作要点并上报记2分。   (二)年中有典型经验材料在省级会议上发言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记3分;有 材料没有发言或没有发表的记3分;没有材料的扣3分。   (三)改革力度大,管理措施得力,有具体文件规定并上报的记3分;没有文件 规定和上报的扣3分。   (四)年终有工作总结、工作建议上报记2分,没有工作总结的扣2分。   第八条,努力推进预算内外统筹,积极主动扶持事业行政单位创收,挖掘替代财 源,增加收入,提高经费自给率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记15分。(15分)   (一)除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行政事业单位的收 支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由文教行政科统一制定下达财务收支计划的记8分; 统筹范围每少一个单位或少一个收支项目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本条分为止。   (二)文教行政 人平创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记3分,8%以上不到 10%记2分,8%以下记1分。   (三)有偿经营服务纯收入70%以上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发展事业的记5分, 60%-70%的记4分,50%-60%的记3分,50%以下的记2分。   第九条 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10分)   (一)制度健全,帐目清晰记2分,反之各扣1分。   (二)当年到期回收率95%以上记3分,90%-95%的记2分,90%以下 的记1分。   (三)借入上级周转金到期归还记5分,一笔不能按期归还扣1分,两笔不能按 期归还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本项分为止。   第十条 年终决算与五、八月预算执行情况报表考核评比。(10分)   (一)上年文教行政财务决算在全省汇审评比中获一、二、三名的记5分,没有 评上名次的记4分:但上报不及时、数字不真实、不准确、或盘表不一致的各扣1分。   (二)五、八月预算执行情况报表获省评先进单位的记3分,没有评上的记2分。 但如果数字不准或不按时上报的各扣1分。   (三)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表按时上报且数据真实、可靠记2分,不按时 扣1分,不真实扣1分。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费实行下管一级。(10分)   (一)人平支出定额在省定标准以内的记5分;人平支出定额每高出省定标准 1-10%扣1分,高出10-20%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本项分为止。   (二)工资目人数控制在目标之内的计1分,超过的不计分;   (三)会议费控制在定额之内的记1分,超过的酌情扣分;   (四)小汽车数控制在定额以内的记1分,超过的酌情扣分;   (五)本级行政经费管理特别是对人员、车辆、会议、电话费的管理有新的措施、 办法,并取得较好成效的记2分。上述管理办法每少一项扣0.5分。   第十二条 政法经费的管理(10分)   (一)政法部门等的罚没收入金额上交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安排, 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支出不挂钩记5分。罚没款收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扣3 分;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安排与收入挂钩分配的,本项不记分。   (二)政法经费预算安排时其公务费高于一般行政单位公务费一倍记2分;高于 50%不到一倍记1分;不到50%的不记分。   (三)政法部门必要的办案经费予以保证的记3分;没有保证的扣3分。   第十三条教育、科学事业费的管理(15分)   (一)教育、科学事业费支出的增长比例均高于同级财政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 (不含专项收入)增长比例的记5分;两个费类每低一个百分点各扣0.5分;扣完 本项分为止。   (二)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完成规划进度的记2分;动作馒、步子小、措施不得 力,没有完成规划进度的扣1分。   (三)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资金如期如额到位记2分。反之,扣2分。   (四)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达到上年农业纯收入2%并按规定使用记3分; 征收比例在1.5%以上不到2%的记2分,1%以上不到1.5%的记1分,1% 以下的不记分。   (五)中小学勤工俭学纯收入生平30元以上、当年纯收入增长10%以上记3 分;生平30元以下、纯收入增长10%的记2分;30元以下、纯收入增长不到 10%的记1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5分)   (一)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乡征县管乡用”办法并有具体文件规定的记3分;没 有实行上述办法的不计分。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安排按规定落实的记2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不记 分。   第十五条 检查评分办法是先由各地自行对照逐项打分、上报,省厅在各地自行打 分的基础上逐笔审查核实或组织交叉检查、考核评比后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厅,以便不断修改 完善,但当年考评时不作变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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