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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地、州、市本级实行行政经费定额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财(96)行字第178号颁布时间:1996-07-12

     1996年7月12日 湘财(96)行字第17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行政经费管理,决定从1996年起,对各地、 州、市本级行政经费实行定额考核,现将考核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对行政管理费类支出进行综合定额及专项考核。   1.人均综合定额。以各地、州、市本级1995年度决算数为依据、个人部分 经费支出按实际数,公用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压缩,同时考虑地域及物价上涨因素确 定。   2.在职人员数按1995年末“工资”目实际人数控制。   3.会议费按1995年度实际支出数核定。   4.小汽车人车比按目标比例核定。   二、考核指标。经研究确定你地、州、市本级1996年行政经费定额考核指标 为:①人均开支综合定额  元;②在职人员人;③会议费开支总额  元;④小汽 车人车比为  :1。   三、考核计分。按10分制考核,即①人均综合定额控制在定额内的计5分,每 超过1-10%的扣1分,超过10-20%的扣2分、以此类推;②工资目人数控 制在目标内的计1分,超过定额的扣1分;③会议费控制在定额以内的计1分,超过 的酌情扣分;④小汽车数控制在定额以内的计1分,超过的酌情扣分;⑤本级行政经 费管理特别是对人员、车辆、会议、电话费的管理有措施、办法,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计2分。   四、奖惩。行政经费定额考核工作纳入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 地、州、市在做好本级行政经费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所属县市也要比照此办法实行下 管一级,努力将我省行政经费定额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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