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地、州、市本级实行行政经费定额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财(96)行字第178号颁布时间:1996-07-12
1996年7月12日 湘财(96)行字第17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行政经费管理,决定从1996年起,对各地、
州、市本级行政经费实行定额考核,现将考核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对行政管理费类支出进行综合定额及专项考核。
1.人均综合定额。以各地、州、市本级1995年度决算数为依据、个人部分
经费支出按实际数,公用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压缩,同时考虑地域及物价上涨因素确
定。
2.在职人员数按1995年末“工资”目实际人数控制。
3.会议费按1995年度实际支出数核定。
4.小汽车人车比按目标比例核定。
二、考核指标。经研究确定你地、州、市本级1996年行政经费定额考核指标
为:①人均开支综合定额 元;②在职人员人;③会议费开支总额 元;④小汽
车人车比为 :1。
三、考核计分。按10分制考核,即①人均综合定额控制在定额内的计5分,每
超过1-10%的扣1分,超过10-20%的扣2分、以此类推;②工资目人数控
制在目标内的计1分,超过定额的扣1分;③会议费控制在定额以内的计1分,超过
的酌情扣分;④小汽车数控制在定额以内的计1分,超过的酌情扣分;⑤本级行政经
费管理特别是对人员、车辆、会议、电话费的管理有措施、办法,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计2分。
四、奖惩。行政经费定额考核工作纳入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
地、州、市在做好本级行政经费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所属县市也要比照此办法实行下
管一级,努力将我省行政经费定额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