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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96)基字第317号颁布时间:1996-11-28

     1996年11月28日 湘财(96)基字第31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1996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 部财基字[1996]689号文件《关于编审1996年度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 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抓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 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 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我厅湘财[1996]工字第14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各地区、各部门 要引导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优惠政 策,有关财务处理,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我厅湘财(96)工字第24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 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 级财政机关应积极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 财务处理情况。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 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 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在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的情 况下,兼并方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差额,兼并方企业应作 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在被兼并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所支付 的价款,作长期投资处理。   各级财政机关要做好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对破产企 业的财产清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进行,切实保护所有者、债权人以及破 产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根据湘财(96)基字第1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 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各级财政机关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取得或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有建筑物等有关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财务管理。   五、根据湘财(96)基字第17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营业收入确认问题的复函》的要求,企业在商品房未办理移 交手续前所获得的分期预收款,不具备销售成立的基本条件,只能作为预收帐款核算, 不得作为营业收入处理。   六、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坏帐损失的管理,对企业列作坏帐损失的逾期应 收帐款,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和资料,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审 批。   七、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 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 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 应比照坏帐损失审批程序,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列入坏帐损失。   八、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 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递延资产。各级财政机关应对企业递延资产的分期摊销计划和实际 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引用支出项目以及末批准摊 销计划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九、企业的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确需保留余额的, 应将预提费用的内容,比例、使用情况在财务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未作说明的,作冲 减成本费用、调增利润处理。   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8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企业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 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计入企业劳动保险费,企业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   十一、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公益金的比 例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公益金应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开支,不得和企业应付福利费 混同使用或用于消费性支出。   十二、各有关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认真 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如实反映、详细分析本部门、本地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十三、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级企业汇总的决算均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省级企业财务决算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汇编后于1997年1月31日前将汇总报表及 财务分析说明二份(并附各基层企业决算一份)报送财政厅、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于 1997年3月5日前将财务决算和汇总软盘报送省财政厅。   十四、省级部分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我们将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查,希望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审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名 单及审查单位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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