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财政小水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财(96)基字第179号颁布时间:1996-07-11
1996年7月11日 湘财(96)基字第17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省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渠道,省财政小水电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
水电资金)已由我厅基本建设处为主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小水电资金管理作如下通
知,请遵照执行。
一、小水电资金是发展我省小水电事业、促进农业和能源发展的基本建设财政专
项有偿资金。其使用范围限于我省小水电及水利水电部门的小水电项目的基本建设。
二、小水电资金管理遵循择优扶持、有偿使用、专款专用、按期归还的原则。
三、小水电资金由水利水电、计划、财政部门共同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到具
体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四、小水电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省财政厅将借款指标下达到地州市财
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与地州市财政局签定借款合同。用款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借款并筌订合同,同时提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来源与还本付息资金落实情况、经济担保的落实况、借款申
请报告等文件资料。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其工程概、预算审查工作。
五、我厅基本建设处按借款合同将资金汇拨至地州市财政局基建管理机构的专户,
地州市财政局基建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县市财政局的基建帐户。
六、小水电资金的借用期限定为五年。资金占用费率按4.68%的年费率执行,
有关部门不得加收。占用费从我厅汇出资金满30日起开始计收。
七、各用款单位、地州市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投资“有偿使用”观念,切实加强
对小水电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按期归还本息。
对逾期不还款的,省财政厅除按日计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占用费外,还将视情况从借
(用)款单位应拨资金中扣还到斯本金和占用费。按合同规定的归还期限归还确有困
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地、州、市财
政部门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延期还款期限一般为2年,
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地市为单位分县(市)考核,对拒不还清到期本金和占用费的,
除限期归还外,不再安排该地市新的借款。
八、各地州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以前年度小水电资金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
于1996年9月底前将清理情况逐级上报到省厅基本建设处。各地在全面清理小水
电资金的基础上,应及时组织到期资金的回收。
九、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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