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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部分企业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96-06-19

     1996年6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加 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在部分企业中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 家资本金的要求和省政府1996年5月在株洲召开搞活国有企业会议精神,特制定 本办法。   一、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省级“拨改贷”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1984年 至1993年,由省财政预算内和专项基建资金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 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的 本息余额。其他各项重点建设基金不属此范畴。   二、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 依据,重点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 难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   三、将企业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范围是:   (一)长沙、株洲两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   (二)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试 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三)其他国有企业。   四、将省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或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 等工作完成后,企业才能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 请材料包括:   1.企业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 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 竣工验收报告。   2.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84年至1993年每年 省安排给企业的“拨改贷”投资额,1984年至1996年6月30日止企业使用 省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按本办法附件二要求 填写)。   3.企业清产核资情况(需同级政府部门清产核资办签署审核意见)或企业的资 产评估情况(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 确认文件);1993年~1995年度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决 算数字为准)。   4.企业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材料,凡地州市县属 企业。由地州市计委、财政局初审后,统一汇总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审批;凡属省企业集团、行业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行业总公 司初审后统一汇总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凡其他省属企业,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初审后统一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企业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必须明确省级“拨 改贷”资金的出资人。根据湘政发[1996]8号文的规定,暂按下述办法处理。   1.凡后省级企业集团的,可暂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出资人;   2.凡属行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可暂由行业总公司作为出资人;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地市县属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 机构(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或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暂作为出资人;省属其他 企业,暂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后再行规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出资人的确定应按湘政发[1996]8号文件 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省计委、省财政厅对申请企业所报材料会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逐个进行审 核后,提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各有 关部门、行业总公司、企业集团,并抄送有关单位。   七、对部分因技术工艺不过关、没有产出、经济效益差、负债过度的企业,可申 请办理豁免省级“拨改贷”,办理豁免的有关程序和手续,可参照上述“贷改投”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的“拨改贷”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1.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核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按《公 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 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2.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通知。   3.“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或建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4.“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 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的收缴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一、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湖南省部分)   1.湖南省国光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2.湖南省物资产业集团   二、湖南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1.工交企业   湖南省涟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浦沅工程机械总厂   株洲火炬火花塞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变压器厂   零陵地区水电设备厂   湖南造漆厂   常德有线通讯设备制造公司   湖南华峰电子集团公司    湖南五菱集团公司   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   长沙中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九芝堂制约厂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省维尼纶厂   湖南省湘乡水泥厂   湖南省动力机厂   南方通用电气集团公司   长沙水泵厂   湖南汽车车桥厂   邵阳液压件厂   益阳齿轮厂   湖南专用汽车制造厂   株洲轮胎厂   资江氮肥厂   湖南曙光电子集团公司   岳阳造纸厂   湘西湘泉酒总厂   湖南安江塑料厂   岳阳市制药一厂   安江纺织印染厂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   湖南岳阳水泥厂   郴州玻璃厂   衡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株洲玻璃厂   湖南省煤炭坝煤矿   湖南汽车贸易公司   衡阳市第三化工厂   洞庭制药厂   2.商业企业   湖南省商业集团公司   湖南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百货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东塘百货大楼   长沙阿波罗商场   岳阳百货公司   常德市百货总公司   3.建筑企业   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   株洲市建筑工程公司   4.外贸企业   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附件二:省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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