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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农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湘财(96)农字第349号颁布时间:1996-12-11

     1996年12月11日 湘财(96)农字第34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编审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正确评价企业各项经济指 标完成情况的关键,同时对促进企业改革,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1996年全省国有农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 财经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规和财会制度   1.企业要按照省财政厅湘财(96)工字第119号、145号文件的要求, 对有关财务事项,如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对外投资、企业选择的固定 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方法、企业销售费包干、业务招待费等财务事项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根据湘财(96)工字第198号文件规定,今年遭受特大洪灾损失的企业, 对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失要进行全面清理,经财务部门和企业领导严格审查后, 方能列入营业外支出。   3.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统一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湘财 (96)工字第144号文件执行。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 用据实列支管理费用。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超过10万元的,经同级 财政批准,也可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 折旧。   4.为了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推进设备更新步伐,企业中试设备折旧年 限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企业为进 行技术改造而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 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软件, 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有 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或受益年 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5.为鼓励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允许 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其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 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认真搞好财产清查   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12月底以前,都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盘点财产, 核对帐务,要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1.企业对财产清查中清理出来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 定资产盘盈抵盘亏后的净额、毁损、失窃、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净损失),应按规定进 行帐务处理。企业往来款项应抓紧组织回收,减少资金占用。应收款项中只有债务人 死亡、判刑等并取得合法证明的可核销外,其它应收款项均不得随意核销。财产损失 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分别计算,省级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 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 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0.5%的,必须报经省财政 厅审批。地州市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企业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在审批权限范围内 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 超过审批权限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做好兼并和破产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   兼并和破产企业财务问题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湘财(96)工字第241号文件 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国资部门,参与企业兼并和破产的全过程, 做好企业兼并和破产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处理和职工安置工作。   被兼并企业通过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 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 财政机关审批后,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如被兼并 企业法人资格被取消,兼并方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兼顾, 兼并方企业应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从兼并成交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分月摊销,没有 规定年限的,按十年摊销;如被兼并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兼并方企业所支付的价 款,作长期投资处理。   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 理费用中列支。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破产企业原已参 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 机构管理;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 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 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四、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审核工作   1.实行工资总额周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根据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挂钩 方案计提效益增长工资或下浮工资。“挂钩”结算时,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效益 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要把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 标纳入经济效益指标中一并考核。对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允许按减 亏的数额和核定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但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后的亏损额不得超过核定的 挂钩减亏指标。   2.企业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消化潜亏,处理特大洪涝灾害资产损失,对 实现利税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完成利税进行考核。   3.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依然采取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奖金的办法,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4.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劳动部门做好企业年度工效挂钩的考核结算,未经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不得提取效益工资,所提工资不得列入年度决算。   五、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 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六、搞好收入清缴和结算工作   1.国有企业对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窗口式企业,不论其所在何地, 均应纳入企业决算,汇总上报。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具有控股权的 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合并报表,以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企业对外投资期货、 股票买卖收入或损益,在年底前应纳入企业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同级劳动、财政部门 按汇总或合并后的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与企业进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结算。   2.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或其它投资收益,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应 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按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 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七、搞好经济效益分析,认真编审企业年度决算   1.各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全面审查,认真 汇总,认真编好1996年财务决算报表的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农业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利润实现、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 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说明外,还应重点按十大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影响企业经济 效益增减的原因,企业重大财务事项,以及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款与金库不一致的原 因。   2.企业应编制交库、退库对帐单,经税务、银行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   3.省直主管厅局直属企业汇总报表、各地市财政局分行业汇总报表、财务说明 书以及微机汇总报表软盘,统一规定于1997年2月底前报达我厅。   国有农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 制农业企业,其会计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分户单独报达我厅。   4.进一步提高年终决算报表编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素质高、力量强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查验证,受委托的社会中介 机构持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验证,并向财政部门写出专题 审查验证报告。凡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企业,年度决算的报表须 经受托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的 勾稽关系、逻辑关系、政策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上报,并正式批复企业。通过 审核,进一步提高年度决算报表质量。   5.1995年农口企业财务决算规定中,与本通知的规定无抵触的继续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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