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的五项业务的通知
湘财(96)基字第164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湘财(96)基字第164号
省直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理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财
基字[1996]145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及财
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4)财办字第24号通知第七、八两条规定,结合一年
来我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请示财政部并商省建设银
行,对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湘财(94)预字第305号《关于省财政收回原委托
省建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第三条继续委托省建行办理的下列五项业务,自发文
之日起,由财政全部收回。
(一)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主管部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拨款限额,办理建
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
工作;
(三)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四)对“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
见,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
(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部门对基
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对个别地区个别业务如仍需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的,从
便于工作出发,可自行决定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中央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问题,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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