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
湘发[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湘发[2003]11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号)精神,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劳务经
济,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重要意义。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利于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
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引进先进生产力,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三化”进程;有利于壮大县域经济实力,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农村
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决“三农”问题
的高度;增强发展劳务经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富民强省的
重要举措,作为考核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明确发展劳务经济的指导思想。要把发展劳务经济纳入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
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
服务”的原则,坚持自发性劳务输出与组织性输出相结合,加大组织性输出的力度;
向省外、境外输出与省内转移就业相结合,以向省外输出为主,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
场;支持农民外出务工与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相结合,加大引导更多的农民工回乡创
业的力度,促进劳务经济的发展。
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3、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项目和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清理对农民进城务
工就业的各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审批项目,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
手续。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
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家
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越权
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4、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
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外出农民工转让承包地使用
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
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规定承担的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5、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
农民进城的门槛。对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只要有固定住所、
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
户口。对大、中城市;应放宽政策,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进一步放宽购房入
户、投资入户、城区务工经商落户的条件。
6、改进计划生育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各级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用人单位要负责做好农民
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返回户籍地
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期限、
工作职责。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
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依法严肃处理。
8、确保农民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
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
欠和克扣。建设、劳动保障、计委、财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
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
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责任安全保险措施。用人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上
岗前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农民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要严格按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10、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医疗卫生和疾病预
防纳入工作范围。卫生部门要定期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
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
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
安全。在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要努力改善居住条件和公共交通、环
境卫生条件。
1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改
善工作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用工
的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管理和服务,努力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12、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尽
快建立劳务供需信息系统,完善服务功能,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信息,引导农村劳
动力有序流动。进一步加强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办跨省、跨
境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加强对各类劳务中介机构的归口管理,促使其规范运作、合
法经营。
13、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农民
工子女就学以输入地管理为主,以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应维护就学农民工子女的正当权益。输入地全日制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入
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巧
立名目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多渠道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
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子女就学人数较多的地方,输入地政府应安
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输出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对返回原籍
就学的,应无条件接收,并不得违规收费。
14、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沟通。输出地要加强与输入地在劳动力市场信息、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
信息网、成立劳务协作区、建立劳务基地以及设立出国劳务贷款担保基金或扶贫等形
式,实行对口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劳动力跨省、出境和在全省范围内的有序流动。
15、建立和完善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促进劳务经济
发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及时研究出台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规范劳
动力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帮助外出务工就业人员在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的同时,
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
16、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管理。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切实做好
培训工作。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比例、结
构、布局调整的力度。根据市场对劳动力的技能需求,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
性。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每个县至少要重点扶持一所职业培训基地,对农
民工执行减半收费培训,降低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成本。各重点职业培训基地,要将外
派劳务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7、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院校
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法律法规、
求职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培训外向型劳务人才。经过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享受有关税费优
惠政策。创新培训方式,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对农民工的培训,电台、电视台
等公共传媒要开设劳动技能培训栏目。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
机构的培训质量监督;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收费监督,规
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
18、大力推行定向劳务培训。积极选择沿海发达地区效益好、规模大、用工规
范的企业,与其签订定向培训和用人协议,坚持按用人单位要求进行培训;积极开展
海外劳务输出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贫困地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引导扶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19、引导扶持具有资金和技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要大力引导农民工返乡到城
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并将其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从2004年起,省
乡镇企业发展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返乡农民工投资创办的企业。各市州、县市区
耍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工返乡投资兴办的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劳动
密集型等创业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投资项目,申请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返乡农民工投资
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对
返乡农民工申报的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项目,科技部门要在科技立项上予以优
先支持。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农民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推荐为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候选人。
20、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税费优惠。对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
件的返乡农民工所办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国家
有关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
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
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
加工销售的道主”农民工所办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
项税额。对返乡农民工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
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1、加大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
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信贷需求,要纳入辖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围。对符合贷款
条件的企业,银信部门要简化贷款手续,满足其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全面制定适
应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返乡农民工创
办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开办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
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对信
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客户经
理”制度。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多种信用形式,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
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扩大和优化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22、优化农民。返乡创业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各
级政府服务中心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办事程序,提高行
政效率。严禁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并把
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的情况作为行风评议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3、进一步加强领导。省成立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发展劳
务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
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4、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县市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农村劳
动力转移就业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领导下,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
彻落实冲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
通知》(湘发[2002])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明确
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服务站行政上隶属所在地乡镇政府,业务上接受上
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
25、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的跟踪服务管理。政府驻外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
联络协调,做好各职能部门驻在机构的管理指导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省务
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在湘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设立劳务
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劳务信息的收集提供、集中往返农民工的组织协调、劳动纠纷的
协调处理等管理服务。公安、计生等有关部门也要定期上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
26、加强宣传督查。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劳务
输出和返乡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发展劳务经济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发展劳务经济
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发展劳务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政
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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