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2003]31号颁布时间:2003-10-08
2003年10月8日 湘政发[200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
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
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
2003年9月4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到2003年8月底,我省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全部到期,按规定要
出中心,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为切实做好省属企业
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作为当前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
要把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
实施,确保出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财政、经贸、计划
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
企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本企业(单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研究制定本企业出中心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
组织好出中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中心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政策
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
各级城镇街道、社区要进一步完善职能,及时承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
管理服务和再就业工作。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实行统一管
理。
二、坚持到期出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从2003年9月1日起,省属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协议自行终止。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取消。各级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的资金,可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和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三、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问题。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企业要依法
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偿还
拖欠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历史债务。经济
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采取分期支付
办法妥善解决。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各项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
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因企业困难暂无力支付补偿金而暂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
应待企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有关手续后,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不允许企业不支付补偿金就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状况不好的企业,足额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
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银行贷款或抵作改制重组的股
份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解除劳动关系。
对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变现资产后不足以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部分,经核实批准,可申请省财政酌情补助。
四、及时接续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后,由原所在企业或新的用人单位组织,在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其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接续手续。其原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保留,继续
计算。
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5年以内、
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
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
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协议保留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
为职工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基数最低
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的缴费比
例。实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不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
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企业要建立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职工情况数据库,
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内容包括:职工所在企业名称、地点、
隶属关系、类型、盈亏情况;职工姓名、性别、目前状态、在册年限、在岗年限。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所在企业平均工资;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下
岗职工进中心托管协议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经济补偿金的支
付标准、应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总额。
五、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
业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对协议期满出中心因企业原因暂不具备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
请、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可提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在
此期间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
业保险待遇。当实现再就业或其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条件出现时,停止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未享受完的待遇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下岗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帮助解决省属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对省属生产经营特别困难、连续
亏损两年以上、无法与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矿企业,职工经社区证
明是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贴出中心〕职工的生活,
补贴资金暂从省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补贴时间暂定到
2004年12月底。
申请省财政补贴的程序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生产经营和困难状况向省人民
政府报告,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和出中心人员情况进行严格
审核,对认定拟享受生活补贴的出中心人员名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拨付。
七、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的前提下,要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对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
件的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先下放、后破产的程序,尽快退出市场。对已经纳入破产计
划但尚未进入法定程序的企业,省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实施破产
进程;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尽快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八、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帮助出中心人员实现再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各级政府对省属企业出
中心人员,要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加快建立健全就
业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平台建设,做好再就业跟踪服务,及时实施出中心人员特别是
“4050”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的再就业问题。对在社区就业的
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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