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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明确我省地方水文水资源事业项目和经费的通知

湘计农[1996]第256号颁布时间:1996-06-05

     1996年6月5日 湘计农[1996]第256号 各地、州、市、县(区)计委、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原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 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1995]33号)精神,就各级建立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中有关发展地方水文水 资源事业的项目和经费等具体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项目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安排的原则。根据现行的计划和财政体制,项目基 建投资和事业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办法,由同级计委和财政分别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 预算。具体是:属基建项目,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属设备、仪器购置,局、队维 修等一次性投资;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拨款解决;除工资和全国性补助、津贴以外的 经常性开支(含公费医疗)及项目维持维护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基建计划 和省级财政预算中的原水文水资源事业项目不变。   二、地县水文水资源事业项目:   1.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设。   2.水文(位)站危旧房屋改造。   3.水环境监测与地域水资源调查评价。   4.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和站网技术改造、巡测交通工具添置。   5、报汛通讯网络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预报系统建设。   6、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建设。   7、水文设施保护和水政监察。   8、由于行政区划变化,或者为发展地方经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以及城建规划 需要,经协商同意新建、迁建或改建的水文水资源局、队、站所需一次性投资和新增 加的维持费用。对为城镇防汛建设服务的水文测站,其新建或改造经费,要纳入所在 城市的防洪建设规划统筹解决。   三、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水文水资源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综合 经营,在其选准项目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周转金。水文部门还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 局、财政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湘价费字第325号),积极主动开展专业有偿服务和科技服务,增 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对水文职工家属子女农转非等,要与当地职工同等对待,有条件的要予以优 先照顾。   五、各级政府和计委、财政、水电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87)水电水文字第2 号和湘政发[1995]3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上述发展水文事业的各项投入, 以保障我省水文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级水文水资源部门要全方位地做好服务,促进地 方经济建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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