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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乡镇企业上缴税金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乡镇企[1996]第39号颁布时间:1996-08-01

     1996年8月1日 湘乡镇企[1996]第39号 各地、州、市、县乡镇企业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了认真搞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上缴税金统计范围。乡镇企业是农民在农村和进城兴办 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它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企业集团、 联户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与乡镇企业联合开办的中外合资、合 作经营企业。从行业来讲,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运输业、商品流通企 业、餐饮企业、旅游服务业和其他企业。凡属于以上范围的企业所缴纳的税金均应统 计在乡镇企业上缴税金中。为了便于财、税部门正确掌握乡镇企业的统计范围,各县 (市、区)乡镇企业局(委)应主动将本地乡镇企业具体范围与当地财、税部门通报 衔接。   二、要统一设置乡镇企业上缴税金统计指标。为尽可能缩小有关部门因对乡镇企 业上缴部金指标设置不一而造成的统计数据差异,今后,乡镇企业系统要分别按企业 层次和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其他税金和教育费 附加等)进行统计;税务部门对乡镇企业缴纳的税金,填开税收缴款书时,在“隶属 关系”栏内写明“乡镇企业”;填开税收完税证时,在填写完“经济类型”栏的企业 经济性质后,在括号内注明“乡镇企业”,以便于进行税务统计。   三、要统一乡镇企业上缴税金的统计口径。乡镇企业上缴税金是乡镇企业在一定 时间内实际上缴给国家的税金,乡镇企业在本地和异地所交纳的各种税金应由乡镇企 业办分别统计。   四、为了及时掌握乡镇企业实际上缴税金情况,要建立乡镇企业分税种统计报表 制度(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表)。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由各乡(镇)企业办分别按 乡(镇)办、村办和村以下企业三级进行汇总,将汇总情况与当地财、税部门核实后, 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当地乡(镇)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分 别逐级汇总上报各主管部门。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汇总数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统计部门。各地、州、市汇总的上半年报表,在7月20日前报送;汇总的全年报表 在次年2月12日前报送(1996年只报年度报表)。由于开展这项工作所增加的 经费开支,请各级财政部门适当给予支持。   五、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乡镇企业税收统 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搞好衔接,实事求是地反映乡镇企业上缴税收情况。同时, 要加强对各地上报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统计法》、严重弄虚作假的行动要严肃 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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