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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通知

湘财(96)农综字第202号颁布时间:1996-07-31

     1996年7月31日 湘财(96)农综字第202号 有关地(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 益,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针对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今年六月中旬至七月上旬在全省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评比中发现的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乡村 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自筹资金,应一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要求, 以开发项目区或工程指挥部为单位单独建帐,统一实行县级报帐;要进一步健全报帐 制度,加强报帐管理,规范报帐程序,逐级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各地市县和项目区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内容和 使用范围以及项目资金批复计划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 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资金批复计划,不能将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纳入预算调度资金统一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发放 工资,垫付、弥补其他农口部门生产性资金不足,更不得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用 于部门创收。如有违反,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将采取相应措施,核减下年度资金规模, 停止借出短期滚动资金。   三、要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项目批复计划 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向资金使用和核算单位拨付资金,不得随意抵扣或滞留,更不 得利用间歇资金从事其他经营性借款活动;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及群众自筹资金, 必须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对于群众自筹资金要健全财务手续,加强财务管 理,坚决做到“三公开”即集资数公开,使用数公开和结存数公开。各级开发办创办 的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和经济实体,其实体财务与项目财务要彻底分开,开发办机关 财务与项目财务要彻底分开。   四、要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各地市县要设立专门 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 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激励和制约机制,调动财会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五、要坚决纠正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各地市县对被挤占、挪用 和其他不合理支出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尽快如数追回,坚决纠正,省开发办将适 时对资金管理中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市县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问题纠正不力,屡次违 纪违规的地市县,将采取严厉制裁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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