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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96)农综字第108号颁布时间:1996-04-18

     1996年4月18日 湘财(96)农综字第108号 各地(市)财政局:   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农业综合 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占用费、业务费及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等问 题作了原则规定。现根据财政部财农综字[199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 对其中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央及省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为每个回收年份的11月30日。地市县级 财政部门在确定中央及省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日期时,可适当提前。   二、占用费的计费期限是从借出单位的开户银行划拨借款之日起至承借单位的开 户银行汇出还款之日止。占用费的缴付日期为承借单位偿还有偿资金本金的同日。借 出单位一律不得在划拨借款时抵扣占用费(逾期未还者除外)。   三、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当年实际收取的属于本级占用费总额的 10%提取业务费。中央及省级的占用费,各地市按规定的占用费率全额上交。当年 提取而未使用完的业务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如仍末用完,则应转为有偿资金本金。   四、地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分别将上年的占用费、业务费的提 取、使用等情况报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此作为考核各地资金管理工作的一个 重要依据。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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