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96)农综字第21号颁布时间:1996-01-24
1996年1月24日 湘财(96)农综字第21号
各有关地(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
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
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
馈给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简称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有
偿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起“自我积累,滚动开发”的机制,根据财政部财农综
字[1995]43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精神,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投入的有偿资金;到
期回收后可用于短期滚动的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存款利息。
第三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省农业综合开
发的有关规定,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谁受益,谁还款”的资金管理原则,切实做到回收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借 出
第四条 申请借用的有偿资金的范围和条件: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的项目区内安排的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项目;
(二)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的龙头项目;
(三)申请借用有偿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具有书面评估报告,
并且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申请借款的项目单位要具备相应还款能力;
(五)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同级财政部门
签具的可行性意见。
第五条 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对中央及省级有偿资金的借款,应由地(市)级农
业综合开发办编报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审定并汇总上报国家批准后,
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各地(市)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复的项目投资
计划,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借款合同及拨借款手续,并实行逐级承借,统借
统还的办法。各地(市)、县级有偿资金的借款程序,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六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垦宜农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施工机械等设备
费用和施工用油料费用;
(二)农田水利建设新打和改造机电井及配套设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
械施工费用,节水措施的材料和技工的费用,架设10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的
设备、材料、安装费用;
(三)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
渠系配套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
(四)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
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构施工费用;
(五)兴建水土保持等工程的材料和工具费用;
(六)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的种子、苗木相机械作业的费用,
苗圃灌溉设施所需的材料、机具费用;
(七)在项目区内推广农业、林业、水利新科技成果的费用,乡级农业、林业、
水利各站的推广、服务中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费用;
(八)为项目区服务的种子、种禽、种畜、种苗的良种引进和繁育,以及良种基
地的农田水利、种子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备等设施建设费用;
(九)改良草场所需的灌溉设施、购买种子、材料和机械作业油料费用,围栏设
施建设的材料费用;
(十)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等费
用。
第七条 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
不得用于公司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
目。
第八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中央和地方财政借出的有偿资金,实行统一的的差
别占用费费率为;(1)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为1‰;(2)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
2.5‰;(3)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转借有偿资
金;律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九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和存款利息:中央和地方的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其中
90%转作有偿资金本金,10%作为财政部门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的业务费。有偿资
金的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第十条 业务费的用途: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常用办
公设备和凭证帐册等项开支及改善开发办基本的工作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
和职工福利。年终要编报业务费使用情况表,并送交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
第四章 回 收
第十一条 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中央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第六年全部还清;
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50%,
第四年全部还清;用于龙头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二年开始回收,每年
偿还50%,第三年全部还清。地方级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省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中
的中央级有偿资金总额的5%比例提留资金,用作建立中央级有偿资金回收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中央级有偿资金沉淀损失,必要时用于
修复项目区的水毁工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在土地治理项目借款的回收期限内
分年提取风险基金,并及时存入风险基金专户。地方级有偿资金不再提取风险基金。
第十三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奖励办法:按合同规定,有偿资金回收率达到100%,
并将资金如期汇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银行帐户,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按回收资金总
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所奖给地市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用于弥补财政和开发办开
展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的业务经费不足及开发办改善基本的工作条件,不
得发放到个人。各地(市)财政部门对下级的奖励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惩罚措施:对有偿资金逾期未偿还的地(市)财政部门,
在原有占用费费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逾期占用费,逾期二至四个月的,缓拨
(借)当年或下年度应拨(借)资金;逾期四个月以上的,从当年或下年度应拨(借)
资金中扣回本金、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地(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惩罚要按照本条规
定执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有偿资金的管理,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
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 地(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要实行“专户存
储,专人管理,专帐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省级有偿资金下达后,地(市)财政部门应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
壹个月内向下级借出,县级可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借款。
第十八条 回收的有偿资金,应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开发专户。
第十九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和管理
等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费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
谁批准的谁负责迫回,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初地(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报送省农
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并将回收情况通报下
级。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将另行下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开发办,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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