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6年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信托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96)商字第311号颁布时间:1996-11-26
1996年11月26日 湘财(96)商字第311号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省粮食局、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省信托投资公司:
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信托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是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评价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关键,也是
国家加强流通市场分析,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信息来源。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
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认真抓好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为
了做好1996年全省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信托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根据中
央和省有关财经政策及法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搞好帐务清理核对工作
企业各项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对象和手段,正确核算、准确计量企业各项资产,
搞好帐务清理核对工作,对分析、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彻底清查各项资产,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对确实已经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在帐务上如实反映,进行处理,
按照湘财(95)商字第316号文件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超过规定权限的应报
经主管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审批。省级企业的报批处理权限仍按湘财(95)商字第
358号文件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汇总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前,要对企业应收帐款、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以及递延税项等项目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析,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二)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字[1994]15号)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企业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
应视情况不同采取区别政策。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企业应分年计入损益;由于
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
失和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
核资办)审批后,可依次冲减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
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要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批复的意见进行帐务处理,对尚未批复的部
分暂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
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号)规定,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
认批复按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其财务处理仍按湘财(95)工字第323号
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
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四)按现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年度决算前企业必须对各类固定资
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验收并办理竣
工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要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
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已提折旧,短期负债
利息或已完工程的长期负债利息,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列入“待摊费用”、
“递延资产”,更不得摆在帐外,以免造成新的潜亏。
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业企业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收支,
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并予以征税。
(五)切实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工作。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机关规定的企业收
入对帐单汇总表格式及项目要求,填列各项应交、已交、未交税费情况,并与征收或
监缴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盖章后,作为编制会计决算的依据。同时,财政机关、监
缴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收入对帐审核工作,对银行占压库款、库款的级次科目差错等
问题,应及时通知并督促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国库予以更正。
(六)对应收单位和个人的租赁收入、职工经营承包收入、职工借欠的公款等,
企业要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收入帐。
二、正确核算企业损益,合理进行利润分配
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成果最终反映为企业损益,所有企业都要正确、真实核算企
业损益,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一)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核算。企业对外投资、联营返回的利润;应严格按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规定执行,率先用于弥补本年亏损,
补亏后盈余部分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或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补足税款。
所得税清算时,对于已纳完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都要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不提供纳
税复印件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财务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精神,国有、
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在
1997年底以前仍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收,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企业收到
退还的增值税后,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2.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字[1996]177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96]财税字第236号)对国有粮食企业应纳增值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正确划分享受优
惠政策的范围,不属于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规定,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
返还给企业70%的部分,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文件规定,用于新建
项目的,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待建设项目完工后,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实际耗用的部分,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利润总额。
4.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期限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的问题的通知》(国税法[1996]23号)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条、款规定,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如往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
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
后年度的所得税抵补。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
知》(财工字[1996]41)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
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并且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
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
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
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进行
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依法征
收所得税;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
推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三)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
通知》(湘财[96]商字第90号)规定,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确
定为35-45年。各企业应在此折旧年限幅度内,根据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建筑结
构自然损耗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具体折旧年限;企业购建非
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
金中列支。
(四)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
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湘财[96]商字第185号)规定,商品流通企业自
建的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以修建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
产原值入帐,并在下列年限内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
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企业应按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折旧年限幅度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
折旧年限;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
建厂(库)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
就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
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对国有企业和行政
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和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
单位使用,并纳入企业住房基金管理,在银行专户储存。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利息
收入必须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基字[1995]938号)规定,企业转让属于开发性质的房地产,其收入计入经
营收入。企业转让自用的房地产,按下列情况处理: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
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尚未摊销
的余额及在转让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地上建筑物转让收入扣除
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转让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帐面净值、清
理费、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
入或营业外支出;企业转让自用职工住房所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七)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受重灾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有关财政财务政策
的通知》(湘财[96]商字第219号)精神,今年企业因平抑灾区市场价格、收
购灾民生猪而发生的价差损失,财政部门要尽可能予以支持解决,无法解决且企业由
此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企业因灾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
资产损失,在抵减保险公司赔偿和变价收入后的净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后,列营业
外支出。对平抑市价、收购灾民生猪发生的购销价格倒挂及费用抵减财政补贴收入后
的净损失和因灾造成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工效挂钩清算时视同效益计
提效益工资。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30号)精神,亏损企业应按照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同
增利、减亏、扭亏指标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营性亏损企业应停发奖金,相应降低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工资。必须将各种构成工资总额的支出如实纳入工资科
目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工资性补贴、津贴。
粮食企业无论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还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进成本(费
用)的工资都必须按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和财政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否则,不得
进入成本(费用)。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
政发[1996]16号)、省财政厅《关于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附加会计处理
的规定》(湘财(96)会字第251号)精神,企业要及时按其应交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以及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计算应交工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并
按如下要求做好会计处理工作:企业计算应交工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附加时,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金融、
旅游、饮食、股份制企业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业、
农业发展基金”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工业、农业发展基金”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省物价局、省粮食厅《关于国家定购粮调拨价格的通知》([1995]
湘价消字第209号)文件规定的调拨经营管理费和车板前费用标准等,仅为省内调
拨作价的原则,粮食企业不得据此增加库存成本和采取“待摊”等其他方式计入费用
总额。
(十一)鼓励企业盘活资产存量,启动沉淀资金。所有商业、物资企业都要认真
清理库存,减少商品积压,积极搞活销售,回笼货款,盘清家底,及时处理闲置资产。
1.企业要严格进货关,提高商品适销率,减少库存积压。对企业积压商品,要
在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销,企业推销积压两年以上的库存呆滞商品,经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销售后收回货款的0.5%以内提取销售奖,从管理费用中
列支,奖励直接从事销售的有关人员。
2,为加强资金回笼,减少结算资金占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可根据
回收应收帐款难易程度.按实际回收帐款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奖励直接收回帐款的有关人员。提奖比例为:回收一年以上的欠款,不超过1%,回
收两年以上的欠款,不超过2%,回收三年以上的欠款不超过3%。回收难度的确大
的,可适当放宽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十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
[1996]37号)精神,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
公益性组织对国务院规定之列的文化单位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
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十三)认真做好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工作。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费用、
损益一律不得长期挂帐,应暂按以下规定处理,列入年度会计决算。
1.期货经纪公司。
(1)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电脑、信息资
料、培训、业务招待等各种费用,作为本期营业费用处理。
(2)向期货交易所及独立的期货结算公司支付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
席位占用费,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于以摊销;席位转让所得收
入,扣除席位占用费帐面余额后,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开发自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法、法规的规定,并单独设帐核
算,自营期货合约平仓或履行交割实现的盈亏,应计作当期营业收入处理。
(4)代理交易达成后,按规定向客户计收手续费。收取的手续费扣除应付期货
交易所、期货结算公司的手续费以及向二级代理公司的佣金分成后的余额,必须计入
营业收入。
2.期货投资企业。
(1)支付给期货交易所及独立的期货结算公司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处
理;支付的席位占用费,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席位
转让所得收入,或者自动放弃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收到期货交易所退回尚未摊销的席位
占用费,扣除帐面余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支出;支付的年会费,
计入本期管理费用。
(2)向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存入的保证金、权利金。作短期投资处理;
收到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比照银行存款利息处理,冲减财
务费用;交易达成或履行合约交割时,向期货经纪公司或期货结算机构支付的交易手
续费,计入本期费用。
(3)根据成交记录单和期货结算机构或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平仓盈亏清单及资
金结算清单,将已实现交易盈亏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得挂帐。
(十四)按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
[1995]19号)精神,对省政府确定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商业企业,
其所得税照章征收,财政按15%的所得率留施,其余由财政返回,企业在资本公积
中单独反映(已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企业不再单独计算);经同级财政批准并重新
签订承包合同继续实行投入产出总额包干的企业,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均照章征收,所
得税超承包任务的部分,全额返还,增值税超承包基数部分,按承包合同应返还部分
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收入,除亏损企业可以弥补亏损外,其他企业
均增加资本公积金。未经批准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其增值税、所得税的交纳
按一般企业对待,不再享受投入产出总承包优惠政策。
(十五)按照省纪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工作的八条要求》(湘纪发[1996]18号)规定企业在亏损期间,领导干部
一般不准到国外、境外考察;企业在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准用公款为干部购
买商品房和购买、造超标准住宅;不准用公款装修办公室或添置高档办公用具和消费
品;对企业现有的小汽车和手提机,要认真清理,最大限度地压缩使用范围,并对手
机话费加以限制。对清理出来的小汽车和手提机,要进行封存并拍卖。不准新购置、
更换小汽车和手提机;不准以业务洽谈、开会等名义租用宾馆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
消费娱乐活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挂购,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
和浮动比例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在成本(费
用)中列支。
三、做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和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
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关于<国有企业试
行破产有效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
(一)关于企业兼并有关财务规定。
1.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报告,并报主管财政面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
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
全过程。
2.被兼并企业应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登记清查,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
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营造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在财产清查的基础
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评估作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批、确认,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3.被兼并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
损益;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
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资产评
估结果进行确认时,对有关资产损失等财务处理,应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
据,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不得核销。
4.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审批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其被兼
并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被兼并企业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
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
时组织入帐,并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6.在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格与被
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差额,兼并方企业应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从兼并成交次日起按
规定年限分月摊销,未规定年限的,可按十年摊销。
在被兼并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所支付的价款。作长期投
资处理。
7.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失击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但投资主体改变的,被兼并企业按其适用的财务管
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规定
1.各级财政机关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派人参加清
算组,”正确履行职责。
2.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合,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
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相利润分配表等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妥善保管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3.正确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
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5.破产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破产中优先拨
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
需的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处置收入,由同级主管财政机
关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四、切实做好粮食专项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1.做好国家定购粮收购价和政策性销售价提高后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6]245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做
好如下财务处理工作:
(1)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相应调整国家储备粮食帐面成本,作增加
“特准储备资金”处理。
(2)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不调整帐面成本,一律按收购时规定的入库结算价核算
库存成本,如按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
件规定调整了专储粮库存帐面成本的,要在帐面上调整过来。
(3)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正确计算定购粮食库存成本,不得将对定购粮食实行价
外补贴政策所开支的补贴款计入定购粮库存成本,也不得打入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
2.做好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6]26号)精神,从
1996年8月1日起,水库移民用粮实行粮食供应与补站分开的办法,粮食供应以
县为单位统一按调整活的当地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即定购粮销价)供应,定购粮
销价与原供应价的差价由省财政按全省综合平均每50公斤稻谷50元标准对移民进
行补贴。原享受的供粮价格不同,相应的补贴标准不同。省财政补贴后与定购粮销售
价格的差额部分,由移民自行负担。水库移民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地必
须保证专款专用,负责发放补贴的部门不得从中提留手续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
财政厅《关于上收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指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96]预字
161号)和《关于上收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指标的补充通知》(湘财[96]预字
第22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上收水淹区移民用粮补贴指标及下放粮食补贴列支
预算科目的工作,按原规定标准和粮食企业实际供应量,做好与粮食部门今年前7个
月的移民用粮差价、运费补贴的清算工作,及时将改革前后的移民用粮补贴拨补到位。
3.做好军供粮油财政、财务处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粮食购销价格调整后有关军供粮油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财商字[1996]248号)规定,供应给驻地部队(含武警)的粮油,仍
执行现行统销价,即为1992年确定的大米、小麦粉统销价格,1993年确定的
大豆统销价格,1991年确定的食油统销价格(主油按1993年确定的统销价格),
军用马匹、警犬、信鸽等所需饲料统销价格也不作调整。供应给部队的粮油其成本价
按定购粮食销售价格确定。成本价与统销价的差价,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供粮企业
应计入企业盈亏,作增加“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和“补贴收入”处
理。军粮供应企业不得挤占、挪用和多报、冒领军粮补贴款。
4.做好粮食部门两线运行财政、财务处理工作。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严格按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部门两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规定,做好两线运行后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1)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在组织两线运行
过程中,要正确划分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国有粮食企业要将其承担的粮油
政策性业务及商业性经营的财务分开,实行两线运行。
(2)正确界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国有狼油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
性购销价差和利息、费用时,其政策性购销价差和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
包干弥补或经审核按实弥补。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不能通过购销差价
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弥补,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按省政
府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分别由省财政和地县财政补贴,或通过
粮油购销差价解决。
(3)粮油政策性业务实行由地州市、县粮食局统十管理、集中核算的体制。对
农村粮站、粮库、军供站从事政策性业务经营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对承担政策性业务
的商业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实行代理制。
5.做好政策性补贴款的帐务处理。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粮食补贴款或间接形成
的有关补贴,企业一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通过“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核
算,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湘粮计联[1996]085
号、湘粮计联[1996]087号文件中规定用差价款弥补的经营管理费均应纳入
企业盈亏,作“补贴收入”处理。对各项补贴款,应按经济事项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进行明细核算。
6.做好粮食企业消化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工作。
(1)保证消化1991粮食年度以前政策性财务挂帐资金和利息补贴及时、如
数到位,并做好相关帐务处理。为切实消化1991粮食年度以前政策性财务挂帐,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国家定购粮转专项
储备粮及差价抵补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湘粮计联[1996]085号)、
《关于将商贸周转金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湘财[96]商字第
173)、《关于下达国家定购粮转议价及差价抵补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湘粮
计联[1996]087号)、《关于拨补1991粮食年度前政策性财务挂帐专项
资金的通知》(湘财[96]商字第19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督
促同级粮食部门及时划转有关粮食,将差价抵补1991粮食年度前政策性财务挂帐。
省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各地的消化挂帐专项资金要及时拨付技帐粮食企业,并督促企业
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帐务处理。省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各地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的
有关帐务处理按湘财[96]商字第226号文件执行。
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分工负责,切实保证消化挂帐资金及利息补贴的及时、如
数到位,相应冲减粮食企业挂帐金额、归还银行贷款,坚决制止、查处截留、挪用消
化挂帐资金及利息补贴行为。凡截留、挪用的,省财政按截留、挪用数额核销、收回
挂帐本金和利息。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粮食企业1996年一律不准新增政策性
财务挂帐,各地、州、市、县凡因政策性补贴未及时、如数安排拨补到位而发生新增
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省财政将按中央规定一律不予拨补1991粮食年度政策性挂帐
停息补贴款,已拨补的部分将从以后年度消比挂帐资金中扣回,企业损失部分将分别
由有关财政、粮食责任部门解决。
(3)粮食企业要制订规划,采取措施,在短期内消化完以前年度的经营性财务
挂帐,制止新增挂帐。以经营性利润消化以前年度财务挂帐的,可予以免交所得税。
五、关于信托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的财务问题
信托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办法,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
1996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湘财[96]商字第318号)执行。
六、认真编审企业年度决算,搞好企业财务分析
1.编制范围。凡与财政有所得税、利润、经费拨补清算关系的企业均应纳入决
算范围,已经国家批准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再纳入决算汇总范围,但应单独向我
厅报送决算报表和数据软盘。
2.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所属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做到
先审后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1996年度财务决算分析、
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说明。财务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项主要财务指
标完成情况及其变化的主要原因。重点分析销售、毛利、费用、营外收支、利润、亏
损企业亏损、资金运用、资产、税金等变化情况。分析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
要有情况、有问题,又要有典型材料和合理化建议;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财务
情况说明书重点要说明企业户数、资产增减、收入退库及与预算对帐情况。
4.进一步提高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查签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查帐报告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不论是否经过中介机构审查签证,各级财政部门
都要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批复。
5.商业、粮食、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按我厅印发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报,
信托投资公司系统的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由省信托投资公司印制下发。
6.报表报送。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商业、粮食、物资会计决算报表、财务
分析及决算报表说明书应于1997年2月25日前报送我厅一套,商业、物资需附
带分户的数据盘各两张,粮食需附带汇总数据软盘两张。省级各与财政有所得税(经
费退库)清算关系企业的决算报表在经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签证后,
于1997年2月20日前报送我厅一套,并附企业年度财务分析,已经配备TB软
件的请同时报送决算数据软盘一张。省信托投资公园系统汇总的决算报表报送我厅二
套,并附公司本身的决算报表二套。
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和各企业的决算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一套,各企业的决算报表还应报送同级主管部门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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