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财(96)农字第183号颁布时间:1996-07-11
1996年7月11日 湘财(96)农字第183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各农口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其更具规范性、科学性,更好地发
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各类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
2、防灾抗灾资金;
3、科研、示范、技术推广经费;
4、财政部门筹集和管理的预算外支农资金。
二、凡需要申请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应在当年第一季度由财政部门或财政和主管
部门联合逐级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中央财政扶持的项目,应先报省财政审查,审
查同意后,以省财政名义向财政部申报。
项目报告应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资金筹措,效益预测等作
出具体详尽的说明。
三、专项资金的投放,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1、大宗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先定项目计划,后安排资金,资金
随项目走。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须报经省财政厅和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项目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92)农字第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3、小额零星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用款单位或部门提出项目报告,报同级财政,
经审查同意后再安排资金。
未按规定申报项目计划的,财政部门可以拒绝安排或拨付资金。
4、项目计划一经确定,用款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
计划的,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五、对中央和省财政扶持的项目,有关地市州财政和县市财政原则上应安排配套
资金,尤其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明确规定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有关地市县应按规定
足额配套。对未按规定匹配资金的地市县,省财政将停拨该项目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对已拨资金予以扣回。
六、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杜绝一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
1、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用途安排专项资金;
2、有关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或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
3、安排到项目的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
要求下级单位给予资金或实物好处。
4、因项目计划原因,专项资金支付间歇期较长的,项目单位可以用作其他临时
性周转,但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用于临时性周转的资金;
单位必须确保其安全性和按期回收,不得影响项目资金的正常支付。
防汛救灾等时间性十分强的资金,间歇期间不得用作其他临时性周转。
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1、预算指标早分配早下达。各级主管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尽早提
出项目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预算指标。除少部分资金确因工作需要。应延至下
半年安排下达的外,其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上半年作出安排。下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在接到指标文件后一般应在一个星期内安排下达,特殊情况不
得超过一个月,以尽早发挥资金效益,做到不误农时。
2、各类贴息资金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计划规定的项目,在落实银行贷款的基
础上,将银行利息清单核对汇总后逐级上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对未按计划项目落实银行贷款规模或末落实银行贷款规模的将不予安排资金。
3、积极调度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优先拨付支农资金,做到资
金随同指标专项调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到用款单位。
4、严格控制预算结转数。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拨款进度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年
终除因特别原因需跨年度使用的资金可予结转外,其余一律不得结转。支农专项资金
结转额占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结转的支农资金不得用来平衡预算。
八、预算指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以发文或开具预算指标追加通知单的方式下达,
财政部门确需与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的,指标文编财政文号。
九、确定专人专帐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支农专项资金的专
门帐户,对大宗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所有的专项资金要与行政事业人员经费
分别建帐,并确定专人管理。
十、建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与效益反馈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1、定期上报。用款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向同级财政、
主管部门如实反馈。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资金安排到位、使用
与效益情况按专项资金类别分别写出专题材料,逐级上报。
2、定期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各级
财政和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底前对上年安排的资金、项目重点抽查一次;县级财政和
主管部门应对所有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财政和
主管部门。
3、用款单位要随时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下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
随时接受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
4、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监察及其他执法部门
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一、实行必要的约束和激励措施。
1、资金的安排要与上年度资金的使用与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配套资金的落实
情况、检查与效益反馈等情况挂钩,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每年度全省对此项工作要结合《湖南省财政支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进行考
核评比。
3、对财务管理水平高、资金到位早、配套资金落实好、项目进展快、资金使用
效益好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并在下年度分配资金时适当予以
优惠和优先。
4、对财务管理水平差、资金到位不好、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进展慢、资金使
用效益低的单位,除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外,还要视情节扣减下年度的专项资金,直
至不安排下年度的专项资金。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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