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2日 湘财(96)农字第306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发〈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字[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土地变更调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所需经费必须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省
财政补助为辅。各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的工作任务,确定和落实好所需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财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
财农字[1996]17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
挤占、挪用。
三、要建立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使用、管理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州、市财政
局、国土局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并在每年年终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土测绘局报
送经费使用和工作情况总结。
附件: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费管理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