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林工[1996]09号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6日 湘林工[1996]09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省林工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湖南省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林工企业,加快全省林业工业的发展步伐,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化
进程,壮大林业经济,实现林业工业“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总结前几
年实行目标管理的经验,结合当前的情况,特制定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
考核奖励办法。
一、1996年管理目标
1、完成销售收入管理目标。
2、完成上交税金管理目标。
3、完成利润管理目标。
4、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5、完成松胎生产管理目标,既要完成松胎生产指标,又要按规定抓好松香流通
管理。
6、完成林工造林管理目标:(1)完成林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达到85%
以上;(2)按照速生丰产林标准,切实搞好未成林造林地及中幼林抚育管理;(3)
按技术规程搞好森工林场(采育场)森林资源建档、林木资产建帐及森林经营方案的
编制工作;(4)搞好造林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林工局;(5)做好林价款
收缴工作。
7、完成减亏企业户数的管理目标。
8、完成项目管理目标。
9、按时、准确上报森工财务、森工调度、林业物价、多种经营等报表、资料,
并做好专项用材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全省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全省预算内森工企业。
(二)奖励办法
1.对全面实现管理目标或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由
林业厅,财政厅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状、奖金。
(1)全面实现目标管理任务的,评为一等奖。
(2)完成目标管理任务80%以上的,评为二等奖。
(3)完成目标管理任务70%以上的,评为三等奖。
2.对全面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的县市或森工企业,由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进
行表彰与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3.对经济效益好、开展基地造林、多种经营成绩显著的森工企业以及生产、收
购松脂任务完成好的县(市)林业局,由省林、财两厅实行单项表彰与奖励,颁发奖
状、奖金。
(1)按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下达的评价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十大考核指标综合
考核其经济效益名列全省森工一、二名的企业。
(2)当年完成新造林3000亩以上或人平新造林10亩以上,成活率在85
%以上的企业。
(3)产区企业,当年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40%以上并经济效益显
著的;销区企业,当年多种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60%以上并经济效益显著的。
(4)当年完成生产收购松脂1000吨以上的县(市)林业局。
(三)考核办法
1.每年7月、第二年3月,由省林、财两厅组织力量对地州市和省林工商企业
集团总公司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各项指标考核,年中以森工调度月报和半年财务快报为依据;年终考核以财
务年报和统计年报为依据。
3.利润和亏损面指标完成得好,超过省下达管理目标的,按比例加分;未完成
管理目标的,按比例扣分,实现负增长一倍以上的,按比例罚分。但加分或罚分均不
超过10分。
4.奖状奖给单位集体。奖给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的奖金,其中30-50%
奖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其余部分由单位奖给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奖给县(市)林业局
和森工企业的奖金,其中50%奖县局局长、主管局长或企业法人,另50%由县局
或企业奖给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5.年度内如企业发生不稳定因素或重大伤亡事故,取消评奖资格。
6.各地州市和森工企业要如实反映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如发现虚假情况,除通报批评外,收回奖状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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