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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林工[1996]09号颁布时间:1996-05-06

     1996年5月6日 湘林工[1996]09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省林工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湖南省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林工企业,加快全省林业工业的发展步伐,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化 进程,壮大林业经济,实现林业工业“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总结前几 年实行目标管理的经验,结合当前的情况,特制定1996年林业工业管理目标及其 考核奖励办法。   一、1996年管理目标   1、完成销售收入管理目标。   2、完成上交税金管理目标。   3、完成利润管理目标。   4、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5、完成松胎生产管理目标,既要完成松胎生产指标,又要按规定抓好松香流通 管理。   6、完成林工造林管理目标:(1)完成林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达到85% 以上;(2)按照速生丰产林标准,切实搞好未成林造林地及中幼林抚育管理;(3) 按技术规程搞好森工林场(采育场)森林资源建档、林木资产建帐及森林经营方案的 编制工作;(4)搞好造林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林工局;(5)做好林价款 收缴工作。   7、完成减亏企业户数的管理目标。   8、完成项目管理目标。   9、按时、准确上报森工财务、森工调度、林业物价、多种经营等报表、资料, 并做好专项用材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全省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全省预算内森工企业。   (二)奖励办法    1.对全面实现管理目标或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的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由 林业厅,财政厅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状、奖金。   (1)全面实现目标管理任务的,评为一等奖。   (2)完成目标管理任务80%以上的,评为二等奖。   (3)完成目标管理任务70%以上的,评为三等奖。   2.对全面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的县市或森工企业,由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进 行表彰与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3.对经济效益好、开展基地造林、多种经营成绩显著的森工企业以及生产、收 购松脂任务完成好的县(市)林业局,由省林、财两厅实行单项表彰与奖励,颁发奖 状、奖金。   (1)按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下达的评价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十大考核指标综合 考核其经济效益名列全省森工一、二名的企业。   (2)当年完成新造林3000亩以上或人平新造林10亩以上,成活率在85 %以上的企业。   (3)产区企业,当年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40%以上并经济效益显 著的;销区企业,当年多种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60%以上并经济效益显著的。   (4)当年完成生产收购松脂1000吨以上的县(市)林业局。   (三)考核办法   1.每年7月、第二年3月,由省林、财两厅组织力量对地州市和省林工商企业 集团总公司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各项指标考核,年中以森工调度月报和半年财务快报为依据;年终考核以财 务年报和统计年报为依据。   3.利润和亏损面指标完成得好,超过省下达管理目标的,按比例加分;未完成 管理目标的,按比例扣分,实现负增长一倍以上的,按比例罚分。但加分或罚分均不 超过10分。   4.奖状奖给单位集体。奖给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的奖金,其中30-50% 奖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其余部分由单位奖给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奖给县(市)林业局 和森工企业的奖金,其中50%奖县局局长、主管局长或企业法人,另50%由县局 或企业奖给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5.年度内如企业发生不稳定因素或重大伤亡事故,取消评奖资格。   6.各地州市和森工企业要如实反映管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如发现虚假情况,除通报批评外,收回奖状和奖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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