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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湘林世[1996]06号颁布时间:1996-10-11

     1996年10月11日 湘林世[1996]06号 有关项目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造纸厂:   《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世界 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债务清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省、县转贷协议”,及时足额还 本付息,维护我省对外信誉,根据《林业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国家造林项目”协议书》,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 设立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船项目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为加强还贷准 备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施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的各地(市)、县(市)人民政 府。各地(市)、县(市)林业局作为同级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为确保还贷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市)、县(市)林业局应确定还贷的具 体执行机构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保持不少于年初尚未偿还的世界银行贷款余额的 10%。   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各项目地(市)、县(市)林业局根据各自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应还本 付息情况,每年从林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为项目还贷建立的“抵押林”的采伐纯收入。采伐“抵押林”所需采伐指 标从各项目县正式商品材计划中预留20%,由省林业厅每年单独下文安排。   第七条 销售转让项目林木的纯收入,项目林地被依法征用后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 林木 林地等补偿纯收入。   第八条 从已提取的信贷劳务费中提留的质量保证金或风险保证金,提前回收的信 贷本息。   第九条 项目信贷资金采购的物资确属用不上的转让净收入、各种赔偿收入、贷款 购置的设备仪器的出租及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及剩余物资的处理收入。   第十一条 除上述第五至十条规定外,还贷准备金还可从以下来源取得:   1、信贷资金专用帐户的利息收入。   2、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3、其他来源。   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因故不能按时偿还时垫付到期的国家造林项目世行信贷 本息。   第十三条 还贷准备金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还贷执行机构设专户存储, 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其提取和使用纳入项目财务 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在保证按时足额还贷有余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资金回收安全可靠, 闲置的还贷准备金可以有偿使用,滚动增值,但其所得利润不能低于本项目世行贷款 利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至项目还贷期结束为止。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湖南省世 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办公室备案。 附件二: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债务清偿办法   为维护我省对外信誉和省、县《转贷协议》的严肃性,确保按时足额偿还世行贷 款本息,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清偿原则   1、根据省、县《转贷协议》,各项目地(市)、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债务人,负 责及时足额偿还世行贷款本息。各项目地、县林业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债务代表人具 体承办债务清算工作。   2、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各地、县林业局设立的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 备金,用于项目单位因故不能及时偿还时垫付到期的世行贷款本息。   3、鼓励项目单位提前偿还世行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本息的项目单位,视其提 前偿还的时间和金额,由提前回收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其所需资金在提前回收资金的 增值中列支,并在今后的林业项目和投资安排上予以倾斜。   4、根据省、县《转贷协议》中确定的“外汇风险由省承担”的原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因外汇变化需多偿还的人民币,从省财政收回的省级配套资金中偿还,所需数 额由省林业厅年初向省财政厅提出计划,在偿还前一月拨至省林业厅。   5、对逾期拖欠世行贷款债务的项目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转贷协议》由省林业厅从当年预算安排的林业资金中扣收,不足部分在 下一年度内扣收。   ②在林业资金不够抵扣的情况下,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各地、县拖欠数 额,比照湘财(96)外字第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③省林业厅对逾期拖欠世行贷款债务的项目单位,视其拖欠金额的多少和时间的 长短,不安排或少安排新的林业投资项目,并调减限额采伐指标。   二、扣款程序   6、省林业厅在世行贷款债务超过规定偿付期限一个月时,向项目单位及其债务 代表人发出《催交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债务欠款通知书》,并规定归还欠款的最后 期限。   7、债务人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内仍未偿还拖欠的世行贷款债务,省林业厅及省财 政厅按第一条第5款在所安排的资金中扣收,同时向债务人发出《世行贷款国家造林 项目债务扣款确认书》,以便据以及时入帐。   三、各项目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的管理,努 力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力求避免出现扣款的情况。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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