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96)商字第300号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湘财(96)商字第300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94)财商字第453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
了《湖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调动农民发展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积极
性,促进副食品生产的稳步增长,稳定副食品市场,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根
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省、地、州、市政府为发展副食品生产,控制物价涨幅,
保持市场稳定的专项调控资金。
第三条 从1996年起,省和地州市都必须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县市
也要逐步建立。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副食品风险基金
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
政厅负责筹集;地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地州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
的来源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冻肉储备费以及副食
品价格放开后结余的副食品亏损补贴;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财政厅为主负责管理。
使用时,属于储备费用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安排的储备计划和单位补贴标准,
按实际储备量直接拨补;属于其他使用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报主管副省长批准后安排拨款或借款。地州市的副食品风险基金以地州市财政局为主
负责管理。
第六条 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委托省商业企业储备猪肉、食糖等副食品
的费用和价差支出;扶持牲猪、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生全省性的严重自然
灾害时,用于恢复蔬菜生产的补助性支出;在副食品市场价格出现暴跌时,为稳定副
食品价格,按最高销售限价和最低收购保护价吞吐猪肉、食糖、蔬菜等时所需开支。
地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比照省级开支范围执行。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预算中增设“副食品风险
基金”支出科目。年初财政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预算,
应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副食品风险基
金用于副食品生产方面的,可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投放方式,其增值部分作增加
副食品风险基本金处理。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家稳定副食品生产,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
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切实抓
好这项工作,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
报冒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康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的实施办按,并报省
财政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
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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