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受灾国有工交企业恢复生产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湘财(96)工字第198号颁布时间:1996-08-06
1996年8月6日 湘财(96)工字第19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今年七月上旬以来,我省洞庭湖区、湘中、湘西北地区普降大到暴雨,发生特大
洪涝灾害,灾区部分国有工交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有的企业因灾停产或半停产,有的
企业因灾发不出工资,职工生活发生困难,恢复生产的任务相当艰巨。为了支持受灾
国有工交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做好抗灾
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支持受灾国有工交企业恢复生产的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
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有工交企业因重灾损失造成职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力安
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二、今年因特大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恢复生产经营任务繁重的国有工交企业,
无力上交1995年末欠交的所得税和承包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予
缓交或免交,免交部份作增加企业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今年受重灾的国有工交企业,因恢复生产任务繁重,目前无力归还今年到期
的支工周转金借款的,经各级财政部门逐笔审查核实后,由地市财政局统一报我厅审
批,适当给予延期,
四、企业因灾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在抵减保险公司赔偿和变价收入
后的净损失,列营业外支出。企业由此增加今年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在
考核工效挂钩时,不影响提取效益工资。
五、地方国有工交企业对口帮助重灾区企业恢复生产,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以及
响应政府号召捐献的其他救灾资金和物资,可列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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