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受重灾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通知
湘财(96)商字第219号颁布时间:1996-08-21
1996年8月21日 湘财(96)商字第219号
益阳市、岳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怀化地区、娄底地区、自治
州财政局:
今年七月以来,我省洞庭湖区、湘中、湘西北以及湘南部分地区遭受了特大洪涝
灾害,许多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损失惨重,有的企业因灾发不出工资,职工生
活发生困难,恢复生产的任务相当艰巨。为支持受灾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渡过
难关,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精
神,现就受重灾地区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有关财政、财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因重灾损失造成职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各级财政
部门应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二、今年因特大洪涝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恢复生产经营任务繁重的国有商业、粮
食、物资企业无力上交1995年及以前年度欠交的所得税和承包利润,经同级财政
部门核实批准后可予缓交或免交,免交部分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建立的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灾区牲猪收购和恢
复蔬菜生产,以救助灾民,保证市场供应;因灾需动用牲猪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的,
财政部门和省直负责储备的单位要及时下拨活体储备费用补贴和冻肉储备费用补贴;
对于平抑灾区菜价、肉价和收购灾民牲猪而发生的价差损失,财政部门要尽可能予以
支持解决;无法解决且企业由此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在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并视
同效益计提效益工资。
四、企业因灾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在抵减保险公司赔偿和变价收入
后的净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后,列营业外支出,在工效挂钩时不影响提取效益工资。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想尽一切办法,确保粮食企业各项补贴资金按进度到位,对
于因财政补贴不及时造成粮食收购“打白条”或影响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除省
财政将欠拨数直接扣款拨给粮食企业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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