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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工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湘财(96)工字360号颁布时间:1996-12-11

     1996年12月11日 湘财(96)工字36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强我省工交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促进工交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都要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不得挂靠其他部门,也 不得由其他部门兼管应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财会部门的负责人。   二、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财会人员因秉公办事受到刁难,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同级 财政部门要及时制止,对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要及时查处。财会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 定,其任免、调离应事先征求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各事业单位财会部门要健全内部相互监督机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工作。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 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有关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对玩忽职守、损公肥私或明知违纪而不抵制、不报告,或通同作弊,造成严重损失和 不良后果的财会人员,要调离财会岗位,有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应予取消,并视情 节轻重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收入,包括财政拨给的事业费、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依法收费收入以及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 入等,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事业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不应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各项收入都要交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严禁设立 “小金库”,搞帐外资金循环,发现公款私存、公款私分的行为以贪污公款论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本着需要、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批准的预算 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支出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 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六、各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各类财产、物资帐务都要纳入财务 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对需要报损核 销的财产要进行验证,并取得有关证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报损核销。财产报损 审批权限为:省本级事业单位报损额年度在5万元以内由单位领导审批,5万元至 1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地、 州、市、县事业单位财产报损审批权限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 于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七、各事业单位依据有权机关批准的标准和范围收取的学费等费用收入,应全额 列入事业费来源。在搞好主业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闲置设施和富余的人员,兴办第 三产业,积极创收,所获收入用于弥补事业费的不足。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产 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形成经济实体的可实行定收定支定上交等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但要防止以包代管的问题发生。   八、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核算收支,根据真实、准确的帐 薄记录编报会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财会人员搞虚假财务数字。同时要认 真做好财务分析。要按月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省级工交事业单 位主管部门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汇总报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对事 业单位报送的报表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对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数字失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 同级财政部门应限期整改,在整改没有见效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和事业主管部门应停 拨工交事业费。   十、财政工交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按国家标准发放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公 务费、添置技术或教学设备,房屋维修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的有关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属于工交事业费使用 范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财政安排的事业费拨给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工交事业单位的发展,尽可能帮助解决一些实际 困难。工交事业费列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每年应有所增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工交事业费的管理,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十二、本规定所称工交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内管理的工业、交通、医药部门所属的 事业单位,以及环保、技术监督、技术专利主管部门和所属的事业单位,享受财政工 交事业费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   十三、省直工交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 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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