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粮财联[1996]073号颁布时间:1996-05-17

     1996年5月17日 湘粮财联[1996]073号 各地(州)、市粮食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商字[1995]532号《关于印发粮食部门 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湘政发[1995]20号、30号 文件精神,我们相应制定了《湖南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湖南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后 的财务管理,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根据国 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和省 政府湘政发[1995]20号、30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将粮食部门承担 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   第三条 国有粮食企业要将其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及商业性经营的财务分开,单 独核算。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加强两条线运行后粮 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好相应的财政补贴工作。   第五条 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彻底分清国有粮食企业政 策性盈亏和经营性盈亏,理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科学、合理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管好用好 财政补贴,促进两条线运行健康发展。   第二章 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   第六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省、地州市、县储备粮油的收 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 军粮、水库移民、“两劳”、“两所”人员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   第七条 商业性经营业务是指第六条所列政策性业务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农村粮站、粮库、军供站;从事商业性经营 的单位主要是各级粮食局所属商业性经营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 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九条 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同时,有条件的要积 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但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不得妨碍政策性业务的执行,不 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动用政策性粮油进行商业性经营;商业性粮油经营企业接受政府 委托,需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时,政策性业务应优先安排。   第十条 粮食部门在组织实施两条线运行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对主 要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的政策性业务要定岗定员,保留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 策性业务,其他大部分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   第三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国有粮油企业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性购销价差和利息、费用 时,其政策性购销价差和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包干弥补或经审核按实弥 补。   第十二条 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不能通过购销价差弥补的部分,由 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体制,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 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 补贴、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和国务院 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补贴,或通过 粮油购销价差解决。按省政府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省级财 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省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国家储备粮油(一九 七九年底以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和国家 定购粮价外补贴以及其他补贴。地县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地(州)、市、 县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行政事业经费补贴、离退休经费补贴、水淹区移民的口 粮价差、费用补贴、灾销粮费用补贴,按规定应由地州市县负担的国家定购粮价外补 贴、国家定购机动粮价外补贴、地州市县政府自定的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和应由地州 市县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第十四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 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中央规定执行;省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 标准和办法按湘政发[1995]20号及湘财[95]商字102、103号文件 规定执行;地州市县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本级政府规定的 标准执行,由地县财政给予补贴。同类性质的政策性业务的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补贴 标准制定。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哪一级政府决定限价抛售国家政策性粮油平抑市场价格 时,销售价低于进价成本加合理费用的差价由哪一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政府对粮食部门的优惠政策要继续保 留。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扶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在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支持扶助,帮 助政策性业务单位改善仓储经营条件,扶持商业性经营企业走向市场,为两条线运行 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粮食企业抽调资金资产, 强迫接收严重亏损、破产企业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四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费用,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库存数量和国家 规定的费用定额,由财政部拨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 储备局通过粮油政策性补贴专户逐级下拨,年终清算。省储备粮的费用、利息补贴, 根据省粮食局提供的库存数量和省规定的费用补贴定额,由省财政核拨给农业发展银 行及其代理行,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和各地州市财政局、粮食局根据粮食财务 预算级次通过粮油政策性补贴专户逐级下拨,年终清算。其他政策性补贴款拨付方式 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委托粮油政策性业务量足额安排 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财务挂帐。财政部门对应负担的粮油政策 性补贴款,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都必须及时拨付粮油补贴 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粮油政策性业务核算方式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粮油政策性业务实行由地州市、县粮食局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体制。 对农村粮站、粮库、军供站从事政策性业务经营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对承担政策性业 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实行代理制。   第二十条 政策性业务单位定额费用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加微利的原则由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粮食局联合核定。费用补贴来源:   1、列中央财政、省财政预算的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国家和省专项储备粮油 费用利息补贴、军供粮补贴、以及列地、州、市、县财政预算的地方储备粮油利息、 费用补贴等;   2、1995年省财政下放地(州)市粮食补贴基数;   3、政策性粮油购销顺差。   第二十一条 非政策性单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费用标准按下列办法核定:   1、城镇粮店代理政策性粮油销售业务所需代理费用,采用“批零差”方式经营。 批零差率的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2、粮油加工企业代理政策性粮油加工业务一般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费 用原则上以副产品收入顶抵。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业务盈亏构成:财政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拨补的各项补贴收入, 加上政策性业务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扣除政策性业务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业 务支出后的净额为政策性业务利润或亏损。   第二十三条 中央、省的政策性粮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拨、抛售实现的应上交 中央、省财政的价差收入,其上交事项由地州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以县(市)和地州市粮食局为单位成立内部结算中心,统一在农业发 展银行及代理行开户,主要负责粮食系统所需资金的统贷统还,调销结算,企业之间 资金余缺调剂工作。代理企业对政策性粮油调销回笼资金要及时上解地、县粮食局用 于统一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要管好用好各项粮食补贴资金,而且要参与粮食结 余指标和实物库存的管理。各地凡动用节余粮、机动粮等必须经政府批准(粮权属哪 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批),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动用上述粮食。为了使各项财政 补贴落到实处,做到钱粮统筹安排,各级粮食部门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粮油购、销、 调、存统计月报、年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 理,督促企业抓好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对粮油仓库、重要码头、铁路专用线等 重要流通设施的出租、出售、转让、报废须报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批准后才能办理,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 失以及国家储备粮、国家专项储备粮、省储备粮和其他粮食的损失报批权限及财务处 理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95)商字第3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代理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性经营企业的财务视其主营业务的性质分别执行《商品流通企业 财务制度》或相应的其他行业财务制度。财政部有特殊财务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策性业务盈亏由地县集中核算后,代理企业代理粮油政策性业务与 自主经营业务不需财务分开,单独核算,但要建立政策性业务主要财务指标的备查帐 簿,并对政策性业务的主要财务事项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代理企业要保证各项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定期向主管局报清账务,要 承担粮油收购质量、进出数量、储存安全的经济责任,防止和克服“代而不管”的思 想,要保证政策性粮油的完整无损,未经主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政 策性粮油。   第三十条 代理企业的盈亏核算:代理政策性业务收入和自营业务经营收入加其他 业务利润,扣除自营业务成本、费用后的净额为代理企业利润或亏损。成本、费用列 支、利润分配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粮食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联合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 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