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粮财联[1996]102号颁布时间:1996-07-29
1996年7月29日 湘粮财联[1996]102号
各地(州)、市粮食局、财政局,省粮食局直属各公司、企业:
现将《湖南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湘政发
[1995]30号)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
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9号)关于粮
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会计核算分开的要求,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
1、增设“138政策性粮油”科目,核算粮食局委托企业代保管的国家专项储
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油、吞吐调节粮等粮油商品。本科目按照库存政策性
粮油的性质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粮食局按照有关规定储备的国家储备粮油(甲字粮、506粮油)仍然在“特种
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2、增设“503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核算粮食局经营政策性粮油的销
售收入,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增设“513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科目,核算粮食局经营政策性粮油的销
售成本,并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企业发生的各种费用仍通过“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
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5、地市县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取得补贴收入仍通过“应收补贴款”和
“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并按照补贴项目区分中央和地方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粮食局应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下分别增设“政策性粮油借款”
和“商业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政策性经营业务和其他非政策性经营
业务借款。同时,在“政策性粮油借款”明细科目下还应单独核算国家专项储备粮油
借款。
7、企业受托经营的政策性业务收取的代理费等补贴,企业应通过“补贴收入”
科目核算。
8、企业库存的各种非政策性粮油及非粮油商品,销售的各种非政策性粮油以及
非粮油商品仍然通过“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核
算。
二、财务移交和资金划转的核算
1.国家专项储备粮,国家储备粮,省地县储备粮、国家定购粮的移交。根据会
统核对一致后编制的移交表,代办企业借记:“业务周转金——粮食局”,贷记“储
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甲字粮、506粮”,贷
记“储备粮油——省、地、县储备粮油”,贷记“库存粮油——定购粮”科目,粮食
局借记“特准储备物资——506粮,甲字粮”,借记“政策性粮油——省地县储备
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定购粮”,贷记“业务周转金——××代办企业”科目。
2、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移交:根据上级核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编制政策性财务挂
帐移交表(分独立核算单位编制,长期保存),代办企业借记“业务周转金——粮食
局”,贷记“应收补贴——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粮食局借记:“应收补贴——政
策性财务挂帐”贷记“业务周转金——××代办企业”科目。
3、政策性业务占用的包装物不上划粮食局。
4、政策性业务占用的银行借款(含政策性财务挂帐)由代办企业根据核定金额
上划粮食局,实行统贷统还,代办企业根据移交表,借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记“业务周转金——粮食局”科目;粮食局借记“业务周转金——××代办企业”,
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政策性粮油代款”科目。
5.储备粮升值款的移交:根据移交表、代办企业借记:“其他应交款——升值
款”,贷记“业务周转金——粮食局”科目,粮食局借记“业务周转金——××代办
企业”,贷记“其他应交款——升值款”科目。
6、特准储备资金(帐面余额)的移交:根据移交表,代办企业借记“特准储备
资金”,贷记“业务周转金——粮食局”科目;粮食局借记“业务周转金——××代
办企业”,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三、政策性粮油商品流转的核算。
1、代办企业收购、调拨、销售、加工的政策性粮油,不进行库存商品总帐核算,
视同代管粮,设置辅助帐核算实物库存(带金额),并每月定期向粮食局财会部门上
报“政策性粮油购销调加存平衡表”(带金额)后附“加工报单”,连同“平衡表”
一起上报。“平衡表”应做到帐证、帐实、帐表相符。
2、粮食局收到代办企业上报的“平衡表”分收购、调拨、销售、加工环节,按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帐务处理,设置和登记政策性粮油、政策性粮油销
售收入、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总帐,分单位设置政策性粮油台帐。月末,粮食局根据
代办企业上报的“平衡表”反映的销售收入借记:“业务周转金——×代办企业”科
目,贷记:“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根据销售成本,借记“政策性粮油
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政策性粮油”科目。
3、粮食局下拨代办企业的收购资金以及代办企业向粮食局的解缴货款等均通过
“业务周转金”科目进行核算。
4、所有购、销、调、存、加业务环节的原始单据全部保存在代办企业,企业应
对原始单据妥善保管。业务活动中一切商务纠纷由代办企业负责处理,调拨货款结算
由结算中心或代办企业办理。
5、代办企业要将政策性粮油各环节的核算同自营粮油一样全部处理好以后再向
粮食局上报“平衡表”,自身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与粮食局协商处理。
6、政策性粮油占用的包装物由代办企业核算,地市县粮食局按量给予代理费补
贴。
7、地市县粮食局对政策性粮油的核算要保证会统一致。
8、地市县粮食局对代办企业收购、调拨政策性粮油的收入和成本均以实际销售
收入和销售成本结算。
四、政策性业务费用的核算
1、粮食局对代办企业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政策性粮油发生的价差和
费用按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拨补,每月按业务量和计划补贴标准分项目拨补给代办企
业。收购、销售、调拨、储存费等代理费拨补代办企业后粮食局作冲减“补贴收入”
科目核算;
2、代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套帐进行核算。代办企业收购、
销售、储存、调拨政策性粮油发生的费用,同企业的自主业务发生的费用先一起列入
代办企业的费用支出核算,月末,根据粮食局分项目核定的费用补贴从费用帐中分项
目转入政策性费用帐中。收到或应收地市县粮食局分项目拨补的代理费用,列“补贴
收入”科目核算。
3、实行“批零差”核算的城镇粮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列本企业的费用支出
科目核算。
五、商业性经营业务的核算和政策性业务财务成果的核算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执
行。
六、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1、粮食局和代办企业必须认真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
准确、说明清楚、编报及时。
2、代办企业发生的政策性费用支出和收到的代理收入费一律在损益表、期间费
用表中的“政策性粮油”栏填列,发生的商业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在损益表、
期间费用表中的“商业性业务”栏填列。
3、各级商业性经营单位发生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一律在损益表、期间费
用表中的“商业性业务”栏填列,“政策性粮油”栏空置不填。
4、粮食局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收入、成本等一律在损益表中的“政策性粮
油”栏填列。
七、为了认真做好政策性经营业务的集中核算工作,粮食局财会科(股)要配足
同业务经营和会计核算相适应的财会人员,直接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地市不得少于
8人,小县不得少于6人,大县不得少于8人。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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